(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①依法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②依據本基金契約規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③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④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冊登記服務。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①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②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有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③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持有人名冊保管、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麵相互獨立。
④除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它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⑥以基金的名義設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⑦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契約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單位資產淨值。
⑨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⑩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本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
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麵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負責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冊。
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15年以上。
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