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份額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稱為巨額贖回。
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但投資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消。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及時通知投資者,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第四章 基金考察——透視局內狀況與局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