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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0)
File:EAC-01-072-53205 Office:VermontServiceCenter Date:Feb.102003 Petition:PetitionforaNonimmigrantWorkerPursuanttoSection 101(a)(151)H(i)(b)ofthe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8U.S.C.1101(a)(15)(H)(i)(b) 案件摘要:移民局並不隻是根據所申請的職稱來決定提供該職位是否屬於特殊職業類別。移民局是根據此職位的工作職務以及申請公司的運作情況而作出決定的。 在這個H-1B的申請中,申請人是一家有10...[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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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C(NebraskaServiceCenter)日前就幾個H-1B相關的問題做出明確表示,在這裏提供讀者參考。 (一)名額限製的審查 有關名額的問題仍是一個issue,尤其是那些案件生效日期不是在10月1日之後的話,在這裏特別提醒申請人就這樣的申請案,要注意必須表明清楚案件是不受名額限製的,否則,送件後很有可能馬上就被退件。NSC表明它們會先讓contractor審閱I-129W表格。如果I-129W表格說明了[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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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Sponsor我遞交了勞工認證申請。我想知道:我什麽時候需要開始在A公司工作? 法律上來講,勞工認證申請以及其後的基於工作的綠卡移民申請都是對於一份未來的工作而言,因此在綠卡申請批準以前並不需要為A公司工作。 2)假如在A公司開始工作後,我又在B公司找到了工作,而我原來的綠卡申請還在Pending之中,那麽我可以離開A到B工作嗎? 根據21世紀美國競爭法[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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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0)
因為H-1B名額的限製,使得不少人的H-1B接不上去,因此造成非法居留,而且移民局也3可能不會批準H-1B的申請。 若是H-1B申請人目前持有的OPT,在OPT結束之後有60天的GracePeriod能接得上H-1B就沒事。但是在申請時律師一定要注明60天的GracePeriod,否則移民局很可能而否決H-1B的申請。 如果OPT的GracePeriod接不上H-1B。申請人必須想辦法托一個非移民簽證來銜接上十月一日。有很多人問[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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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服務中心(USCIS)在2004年5月4日簽發一項備忘錄。其內容是關於解釋在某些情況下,USCIS將會有權直接否決一個申請,而毋須向申請人發出RFE(RequestforEvidence).新程序的目的在於減輕現時USCIS的工作量,但這項程序的出現可能導致較多申請個案因細微的證據不足而被否決。 不需通知RFE而直接否決申請 備忘錄解釋,假如USCIS認為申請人根本不可能提供RFE中要求的證據,那[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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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0)
之前在二月時我和大家說明過,對那些身分為F/J而已申請轉換身份為H-1B,卻因為H-1B配額已滿的因素而致H-1B的申請無法如期獲得批準的人士,移民局會如何看待這些人在原有身分屆期後的身分問題(請參閱2004年2月23日文章)。 我在當時提過,當H-1B配額已滿時,移民局有權在FEDERALREGISTER公布上述這些人士不會因此而失去合法身份。但截至目前為止,移民局就此問題迄未做出[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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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ServiceCenterOperations的主管在日前對各ServiceCenter發布了一個備忘錄,明確指出同步提出申請的I-140/I-485的申請案應該要「同步審理」。 依照新的程序,移民局應該”同步審理”同步提出申請的I-140/I-485的申請案。在這之前,移民局通常就I-140案件先做簡單的初審,以過濾顯然沒有理由而應否決的I-140申請案,目的是在避免申人利用同步申請請來取得附屬於I-485申請的相關利[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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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USCIS消息公布,以往較複雜的I-94卡錯誤更正程序將會簡化。例如I-94卡上出現姓名,出生日期或地點等錯誤時,應立即帶齊有關證明文件到USCIS地方辦公室提出更正要求。一般而言,USCIS會當即發給正確的I-94卡,又或是要求申請人填寫I-102表格,但終究不會浪費太多時間。 但假如卡上的錯誤是在入境時造成的,則須到入境海關及CBP部門要求錯誤更正。這種情況較為麻煩,所[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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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在九一一之後,美國政府加緊了對外籍學生的監控,並且建立了SEVIS(TheStudentandExchangeVisitorInformationSystem)資料庫,以確切掌控所有外籍學生及其家眷的一切舉動。學校單位必須在所要求的時間內用SEVIS報告這些學生個人就學、在學狀況的所有變動。而持F、J身分的學生要能維持學生身分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在I-20或DS-2019所定的學校依規定拿足課(FULLCOURSSEOFSTUDY)。因為SEVIS規定[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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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就兒童的身分有明確的定義,兒童指的是未婚,年齡在21歲以下,因此,如果主申請人要替眷屬(兒童)做移民申請,該眷屬在能取得綠卡身分的該時點,年齡仍然必須在21歲以下,才符合移民法中兒童身分的定議。就過去的經驗而言,申請案因為案件審理的時間愈拉愈長,很多原本年齡齡在21歲以下的兒童在尚未取得綠卡身分之前就超齡了,導致綠卡申請被拒絕,顯然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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