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少的RFE和更多的被否決申請
(2006-09-01 16:28:30)
下一個
美國移民服務中心(USCIS) 在2004年5月4日簽發一項備忘錄。其內容是關於解釋在某些情況下,USCIS將會有權直接否決一個申請,而毋須向申請人發出RFE(Request for Evidence). 新程序的目的在於減輕現時USCIS的工作量,但這項程序的出現可能導致較多申請個案因細微的證據不足而被否決。
不需通知RFE而直接否決申請
備忘錄解釋,假如USCIS認為申請人根本不可能提供RFE中要求的證據,那麽USCIS就會直接把其申請否決掉,而不需要發出RFE的通知。例如,在I-140申請中,USCIS覺得雇主根本沒有能力支付雇員要求的薪水,此時,USCIS就會采取執行以上程序。然而,在以前來說,申請人還有可以提交其它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付薪水的能力。在新的程序之下,申請人沒有第二次的機會。
這項備忘錄同時也解釋到在何種情況下直接否決申請:
1, 不足18歲而提出公民申請。
2, 沒有符合要求的親屬擔保而遞交I-130申請表格。
3, 遞交L-1申請的公司,但此公司不符合須有駐外公司的條件。
4, H-1B申請中的收益人沒有符合要求的文憑學曆。
5, E-1或E-2申請中的收益人並非來自與美國簽訂有關條例的國家。
6, H-2B申請中的收益人已經在美國擁有三年或更長的H-2B身份。
何時需要RFE
隻有當在第一次提交申請時,缺少所需的部分文件。
假如申請被否決
通常來說,在申請被否決後的最好解決途徑是盡快重新提交申請。在新的申請裏應根據前一次被否決的原因而準備更充分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也可以申請Motion to Reopen 或Motion to Reconsider。要注意的是須在申請被否決後的30天之內遞交以上申請(連同相應所需的申請費用) 。假如Motion也被否決的話,申請人可以向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 (AAO) 要求上訴,但這通常需至少一年的時間才會等到AAO的聽證。
結論
如果申請人首次提交的申請材料隻是僅僅滿足最低的要求,並且認為仍可以等到USCIS發出RFE時才補充相應材料,那麽隻能說接到否決的機會會很大。因此,我們高度建議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一定要準備充分有力的證明才料,才能有效地減低被否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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