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季,Roger Williams University Law Review推出係列文章,意在探討美國是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不過,就刊發的幾篇文章來說,欄目主題的題目用 “Is This a Christian Nation?”並不適合,因為幾位作者否定性的傾向和立場很明顯,所以不如直接使用America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更符合刊物主編和策劃者的心意。
這其中,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School of Law的Erwin Chemerinsky教授的文章題目是No, It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據說Erwin Chemerinsky是美國最受學術界重視的憲法學教授,然而卻寫出這樣一篇立場敘事明顯的學術文章,實在令我不得不“刮目相看”,也直接激發了這個商榷性的學術講座。
Erwin教授在文章中首先表明立場地給出結論,就如他的文章題目一樣,之後,為了這個結論,他尋找了一些表麵上看很有力的證據,並進行了相當繁瑣的論證。就在我以為他會在文章的末尾應該進一步闡釋這個結論時,卻發現他非常擔心現今美國最高法院的幾位保守派法官會宣判美國是個基督教國家。我很奇怪,作為專業教授,怎麽能在文章開篇就信誓旦旦地宣稱“America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譯文:美國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它從來都不是,也不應該是。),然後又全無信心地擔心和警告說:“I do not believe that they will declare the United States officially to be a Christian nation, but I am afraid that is the lens through which they will decide cases.”(譯文:我不相信他們會正式宣布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但我擔心這就是他們決定案件的視角。)這樣近乎矛盾的表達,出自一個專業教授的學術文章,我表示十分震驚。我的意思是,你既然沒那麽堅實的結論和強烈的信心,就不要首先在開篇中信心滿滿地結論先行,這是最基本的學術訓練,怎麽一個名教授卻如此明顯犯低級錯誤呢?
那麽,美國到底是不是基督教國家?
這個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定義和表達觀點,甚至是根據自己的願望和立場發表言論,也可以引用聖經中耶穌說的話“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翰福音18:36a),但涉及法理的權威闡釋,以及美國的政體架構和建國時期的法規及傳統,曆史上的最高法院其實已經給出了宣告。
根據Erwin教授文章中提及的信息,我首先以1892年的聖三一教會訴美國政府案為例。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7人一致做出裁決。判決書中在引用了“五月花號公約”、“康涅狄格州基本法”、“賓夕法尼亞憲章”、“伊利諾伊州憲法”、“獨立宣言”中的部分內容後明確說:“如果我們檢查各個州的憲法,會發現它們始終承認宗教義務。44 個州中每一個州的每一部憲法,都包含直接或明確暗示承認對宗教的深刻崇敬的語言,並假設其對所有人類事務的影響對於社區的福祉至關重要。”接下來的判決寫道:“請注意:通用的誓言中都包含對Almighty God的懇請。按照傳統,在議會開幕季,以及大部分重大會議開幕時,都伴隨著崇拜祈禱;所有的開頭都是:‘以上帝之名,阿們’;在有關奉守主日的法律中,要求世俗商業休市,法庭、立法機構,以及其他的公共機構在那一天停止工作;每一個城市、鎮、鄉村都有一定數量的教會及教會組織;在基督教的支持下,大量的慈善組織遍布各地;數量龐大的傳教士存在於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他們肩負著傳播、建立基督信仰的使命。以上這些以及大量的非官方宣言都指向了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這樣的判決詞,是布魯爾代表7個法官寫下的,而且依據非常清楚、詳實,可是Erwin教授卻在他的文章中說:布魯爾僅僅是依賴於憲法中周日不作為總統退回法案的十天期限,因為這是“看似基督教的習俗”,所以就做出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的判決,當然在他看來是錯誤的判決。這麽輕率地刪減大量原證據的分析,即使是業餘的大眾媒體也不應該犯的錯誤,怎麽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一個專業教授的長篇學術文章中?
接著來看,大法官Brewer大概是預測到會有Erwin教授這樣的人存在,所以他特意在1905年出版的《美國:一個基督教國家》中做了更進一步的解釋:“在什麽意義上它可以被稱為一個基督教國家?不是說基督教是既定的宗教,也不是說人們在任何問題上都被迫支持它。相反,憲法明確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它也不是基督教,即所有公民在事實上或名義上都是基督徒。相反,所有的宗教在我們的邊界內都有自由的範圍。我們有許多人信奉其他宗教,許多人拒絕所有宗教。它也不是基督教,因為基督教的職業是擔任公職或從事其他公共服務的條件,或在政治或社會上得到承認的必要條件。事實上,政府作為一個法律組織是獨立於所有宗教的。然而,我們經常說這個共和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事實上,是世界上領先的基督教國家。這一術語的流行使用當然有其意義。它不僅僅是一種想象力的創造。它不是一個嘲笑性的術語,而是有實質性的依據——證明它的使用是合理的。”
這個解釋應該說很清楚了,可是Erwin教授根本無視這樣的解釋,還在文章中一本正經地說:“如果政府變得與某一個特定宗教或某些宗教傳統(如基督教)相一致,......那些擁有其他信仰的人就會感到自己是局外人”,“是低等公民”。這種貌似公正、正義的闡釋,實際就是那種難以排除的浸入骨髓的“受迫害心理”。據此,是不是也推測這位猶太裔教授,大概在美國找不到身份自信,就像一些中國裔美國人一樣也常常懷著那種病態心理一樣。可問題是,這麽擔心做美國低等公民,這麽不認同美國的傳統價值,作為法學界的高層次人才,為什麽還要屈辱地生活在那裏呢?世界這麽大。
簡單的常識是,作為普通法係或案例法係的國家,“三一案”的判決,等於說就是美國日後的法律依據,所以不需要再多說。那是不是“三一案”太特別了,就像Erwin教授所感受和希望的那樣應該被忽視,或者像他自信地挑戰說:除了Brewer大法官外,“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even the most conservative, originalist justices on the Supreme Court accept this characterization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譯文:沒有跡象表明,即使是最高法院中最保守的、原始主義的法官也接受這種定性為憲法的問題)
當然不是,因為“三一案”的法官們援引了1811年紐約The People 訴 Ruggles的案例。這個判決,是首席大法官詹姆斯·肯特(曾擔任衡平法院院長九年)做出的。他當年給出的解釋是:“任何打擊基督教根基的行為都明顯地傾向於解散公民政府。”“褻瀆上帝、蔑視指責以及對基督或聖經的褻瀆嘲弄,在普通法中都是應受懲罰的罪行,無論是通過語言還是文字。”“我們不會像某些人無端設想的那樣,依據憲法的任何表述,對諸如對默罕默德或大喇嘛的攻擊,根本不做懲罰,或不加選擇地懲罰。由此可見,這一案例表明我們是有基督信仰的民眾,這一國家絕大多數的民眾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響,而不是受那些imposters的教義和崇拜的影響。”要知道,肯特的法律言論,在美國法律界等同於權威的定調。1821年紐約州議會承認這個判決,並且宣布:州最高法院裁決基督教信仰就是這片土地的法律,理應比其他任何宗教更受優待,這是正確的。
這個判決詞中所提醒的“像某些人無端設想”,“對默罕默德或大喇嘛”以及“那些imposters”,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當時使用“宗教”一詞,僅僅是針對基督教內部的不同教派,而非伊斯蘭和佛教等眾多宗教。然而200年後的Erwin教授,完全不顧及曆史語境和實情,一廂情願地下麵一段政治正確的話:“If government becomes aligned with a particular religion or religions, or with some overarching religious traditions (e.g., Christian) over others (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 those of other beliefs will be made to feel like outsiders, inherently alienated from the government that claims to represent us all. ”(譯文:如果政府與某個或某些宗教結盟,或與某些總體性的宗教傳統(如基督教)結盟,而不是與其他宗教(猶太教、穆斯林、印度教或桑提拉教)結盟,那些有其他信仰的人就會覺得自己是局外人,與聲稱代表我們所有人的政府有內在的隔閡。)這番話放在今天的世界語境中,絕對不能說錯,甚至在美國還特別流行,但是我隻能遺憾地說,Erwin教授應該穿越到18世紀當麵提醒美國建國之父們,因為他們當時根本就沒有關心過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日後如果生活在美國會有什麽感受。或者Erwin教授完全可以批評建國之父們太沒有世界眼光和情懷,批評他們太狹隘地不預先考慮200年後美國會接納大量異教徒、無神論者、各種性別也搞不清的“群”,但是200年前的曆史和傳統就是那樣的,這是鐵一樣的事實,也是我們今天討論問題的前提。
那是不是隻有肯特和紐約法院和議會這樣認為呢?《美國憲法評注》中記載著美國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斯托裏在1844年Vildal 訴Girard 的遺產案的判決,其中說:“在有條件的意義上,它(指賓夕法尼亞州——本文注)的神聖起源和真理被承認,因此它不能被惡意和公開地嘲笑和褻瀆(it is not to be maliciously and openly ridiculed and blasphemed against.)”。“基督教是這個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就像我們呼吸的空氣一樣,已經成為整個國家的共同特征和生活的基本要素”,“we are a Christian people”、“a Christian country”。他還說:賓夕法尼亞州不應該接受建立“猶太教,或自然神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的宗教設計,因為“在一個基督教國家,這種情況是不能被推定存在的”。法官托馬斯·鄧肯進一步闡釋說:“Christianity, general Christianity, is, and always has been, a part of the common law of Pennsylvania.”(譯文:基督教,一般的基督教,是,而且一直是賓夕法尼亞州普通法的一部分。)這句話作為成文法,後來被收入《創始人的憲法》第五卷修正案一(演講及新聞)文件三十。
同樣是賓州,還有一個類似案例,就是最高法院針對一個美國公民說《聖經》“內容謊話連篇”維持褻瀆罪的原判,並解釋說:“基督教教義,也就是普遍的基督教教義,是賓夕法尼亞州普通法的一部分,現在如此,將來也永遠如此,......不是指基於任何特殊宗教信條的基督教教義,也不是指被立為國教、征收什一稅並設有宗教法庭的基督教教義,而是指人人都有良心自由的基督教教義。”這個判決的意思就是,基督教作為普通法一部分的地位,不是建立在法律的任何本質上,而是建立在基督教恰好是多數人的宗教這一經驗事實上。
如此之多的案例,如此簡潔明了的解釋,我很奇怪作為法學專業的Erwin教授為什麽視而不見?為什麽還要說“especially by the religious right”(譯文:特別是宗教右派)才蓄意強調“the theme of the United States being a Christian country continues to be expressed ”(譯文: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的主題繼續被表達出來 )呢?如果這些基本史料都不看,然後就敢信誓旦旦地大筆一揮地滿嘴跑航空母艦嗎?我真慶幸他是法學教授,如果是律師的話,那官司會讓他輸得內褲都不剩下。我還奇怪,很多人平時特別願意強調休謨的經驗論,借以質疑和否定基督信仰中的啟示論,可是一遇到基督教的“經驗”,立馬就忘記了休謨的家在哪裏了。
這位伯克利大學的Erwin教授還在文章中說,“值得慶幸的是”,布魯爾的那個判決隨後“淡出了人們的視線,甚至被後來的大法官明確拒絕”。為此他還在注釋中列舉出與他這句結論的同道學者及其研究文獻,比如See Lee v. Weisman, 505 U.S. 577, 641 (1992) (Scalia, J., dissenting)(call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an “aberration ” (cit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465 U.S. at 471); Lynch v. Donnelly, 465 U.S. 668, 717–18 (1984)(Brennan, J., dissenting) (calling Justice Brewer’s declaration “arrogant” (cit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465 U.S. at 471).教授們的研究固然應該重視,但是如果曆史史實不配合他們,甚至直接打他們的臉,那我們就要做出選擇,是相信他們偏執的研究還是相信真實的曆史?遠的不說,我們來看一下20世紀以來的情形如何。
1911年,美國總統威爾遜在一個公開集會上說:“美國創建伊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美國生來是熱愛公義的典範,而公義都起源於聖經的原則。”1931年,在United States v. Macintosh案中,最高法院援引1892年“聖三一案”寫道:“我們是基督徒,彼此享有宗教自由的平等權利,並懷著敬畏之心承認服從上帝旨意的義務。”( We are a Christian, according to one another the equal right of religious freedom and acknowledging with reverence the duty of obedience to the will of God. )(這裏的religious freedom,當然是指基督教內部的各派別的自由,而非指其他任何異教、邪教——本文注)1956年,美國國會第八十四屆會議通過、總統艾森豪威爾簽署的聯合協議中寫道:“這些日子裏,極權和無神論的共產主義肆機攻擊和破壞自由,提醒我們所有人,我們信仰上帝的這個不言而喻的真理,就顯得十分適當,隻要這個國家信仰上帝,這個真理就會顯揚。”“我們信仰上帝”,後來作為國家格言被收入《美國法典》(第36編302條)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阿賓頓學區訴Schempps案的判決中盡管宣布在公立學校課前讀聖經違反憲法,但依然寫道:“國父們深信有一位上帝的存在,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根植於祂。從《五月花號公約》到《憲法》的撰寫,這個事實被清楚證明。”1981年新當選的美國總統裏根在就職演講中說道:“我們是上帝治下的國家,我相信上帝希望我們自由。我認為,如果今後每年的就職日都被宣布為祈禱日,那將是非常合適和美好的。”(We are a nation under God, and I believe God intended for us to be free. It would be fitting and good, I think, if on each Inaugural Day in future years it should be declared a day of prayer.)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公共法97-280》,宣布1983年為“聖經年”,裏根總統簽署法案,使之成為法律。該法案的前幾句寫道:“鑒於聖經的教導啟示了公民政府的概念,而這一概念已被包含在《獨立宣言》和憲法之中。”裏根還在《聖經年公告》中寫道:“聖經及其教誨,幫助建國先父們形成持久的信仰提供了基礎,即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他們發現,這些權利在聖經教誨中是毫無疑問的 ——每個人都具有內在的價值和尊嚴。這種人學思想形成一種信念,深刻影響了繼承於英國法律體係的美國法律,同樣也成為《獨立宣言》與《美國憲法》追求的理想。”還有一個證據是,2006年,參議員奧巴馬在一個公共場合說:“Whatever we once were, we're no longer just a Christian nation; we are also a Jewish nation, a Muslim nation, a Buddhist nation, a Hindu nation, and a nation of nonbelievers.”(無論我們曾經是什麽,我們都不再隻是一個基督教國家;我們也是一個猶太國家、一個穆斯林國家、一個佛教國家、一個印度教國家和一個無信徒國家。)作為一個最不基督化或對基督最有敵意的總統,奧巴馬說出了一個事實:美國過去是單一的基督教國家,但是他本人在價值判斷上並不認可這樣的曆史事實,而是主張去基督教化實行政治正確的宗教、文化多樣性。
以上這些普通公眾都知道的常識,Erwin教授竟然被油蒙了眼般地徑直忽略,這世界名校的法學院無論是教學還是學術,真是令人擔憂。放眼美國當下大學,講台上充斥著這類一葉障目的教授,滿校園遍布著基本是非分不清的左翼青年,讓人不得不相信這彎曲悖謬的世代,敗壞的人類真是不可拯救。
Erwin教授在文章中還提及“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的問題,然後滿腹悲情地寫道:“Rejecting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a Christian country”(譯文:拒絕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的說法),“is the best way of ensuring that we can all feel that it is ‘our’ government, whatever our religion or lack of religion”.(譯文:是確保我們都能感覺到這是 "我們的 "政府的最好方式,無論我們是否有宗教信仰。)這種自我安慰的措辭,顯然要觸及托馬斯·傑斐遜當年所說的“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一句很難明確理解和闡釋的話,曆史上也因此產生了很多麻煩,並一直影響到今天。
首先要明確,傑斐遜所說的Church的準確翻譯是“教堂”、“教會”,或基督教的教會,而不是通常所說的“宗教”和其他宗教敬拜的場所。其次State應該翻譯為聯邦(政體)為好,不能簡單按照nation的意思去理解,也不能理解成“邦政府”、“州政府”,因為哈羅德·波爾曼和約翰·努南早都指出,當時的政府職能非常弱化,社會上起主要作用的是Church。而另一個事實是:邦政府在有限的權限內,也是與教會密切合作的,比如將土地和動產捐獻給教會、免除宗教財產和牧師的稅、支持大中小學的教會學校和教育、宣布褻瀆聖神和宗教節日不必要的工作違法、實行宗教宣誓和禁止非基督徒出任公職等。換句話說,在18、19世紀時期,Church和“邦政府”雖然分立但無法分開。
其次來看傑斐遜那句話的背景:1802年元旦,他剛就任總統不久,康涅狄格州的一些浸信會教派聯合起來寫了一封信,抗議本州政府對於安立甘宗的財政支持。傑斐遜給他們回信說:“我鄭重且負責任地向美國人民保證,立法機關不會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也不會幹涉任何一方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如此行,我們便可以在State和Church之間建立一道隔離牆。”這個回信說得很清楚,首先是讓“立法機關”遠離Church,而不是讓Church遠離立法機關;其次是政府會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再次是“不會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也就是基督教內的各種派別,而不是各種宗教。這一點,在被麥迪遜總統稱為美國憲法的設計師的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斯多利那裏得到法理上的確認,他曾對憲法第一修正案正麵解釋說:“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不是要向伊斯蘭教,或者猶太教,或者其他異教表示妥協,它隻是試圖平息基督教不同宗派之間的分歧。”
第三,通過傑斐遜這封信的原稿中未被發表的文字來加深理解。這封信的原稿在美國國會圖書館保存,根據先進技術複原那些被勾抹的已很難辨認的話:“國會不得製定尊重某一宗教的法律,並且行政機關僅僅被授權執行他們的法律。我一直以來約束自己不去動議有關宗教活動的法規,哪怕是那些臨時的宗教活動。也許在另一個行政機關是國家教會的合法領袖的國家裏,這種行為確實是合乎法律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宗教活動規章與紀律的確立隻能出自於每個教派各自的自願行為。”單純來看這段被刪去的話,同樣還很難理解,但結合他1808年寫給牧師塞繆爾·米勒的信就會清楚:“我認為憲法禁止美國政府幹涉宗教組織,它們的教義、教規或儀式。這不僅是因為憲法規定不得製定有關建立宗教或自由運用宗教的法律,而且也是由於它規定沒有委托給合眾國的權力都保留給各州。的確,聯邦政府並沒有被授予製定任何宗教儀式或者在宗教教規方麵行使的權限。所以這個權限一定是屬於各州。”這一點在他第二任總統就職儀式上的講話中也說得很明白:“就宗教事務而言,我認為其自由實踐是為憲法所規定的,是獨立於一般(聯邦)政府之外的。因此我承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相事宜的宗教運作加以規定。”
可見,“分離之牆”在當年除了限製立法機關染指基督教外,還指向的是聯邦政府與各州以及各州的宗教事務分離,也就是他奉守聯邦政府不對各州的宗教事務行使管轄權,完全交給各州去處理。這也就是為什麽他在任內拒絕以國家名字發布感恩節的通告的原因。同樣,這也是詹姆斯·艾爾德爾在北卡羅萊納州憲法批準會議上所說的:聯邦政府部門,“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下,當然都沒有權力去幹預任何教派的確立,我為任何有教養的人會這樣想而感到驚愕”。顯然,Erwin教授想要表達的:“憲法在政府和宗教之間建立了一堵分離之牆”以及潛台詞“不允許宗教幹預政治”,都是屬於自我想象和額外賦義。
第四,假定傑斐遜本人就像Erwin教授理解的那種“政治與宗教分離論”,那他本人身體力行得如何呢?先不說他作為總統每周在眾議院參加公眾禮拜活動,也不說他任州長時簽署的《懲罰宗教禮拜和安息日幹擾者法案》《指定公共禁食日和感恩日法案》以及《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等無法分離Church和州政府等眾多案例,就是1803年的那次舉動,也等於直接否定了他的“分離論”。事情的緣起是這樣的,當年美國政府需要麵對一個難題,就是還處於原始生活狀態的土著印第安人如何歸化和提高。傑斐遜總統認為,基督教是人類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而印第安人顯然還處於初級階段,對他們傳教是沒有意義的。(按照政治正確的理念,這屬於種族歧視。)而教會認為,傳播基督教就是對印第安人的教化。最後,伊利諾伊州的印第安人,與州政府簽訂協議,接受天主教洗禮。美國政府為此給印第安人撥款300美元修建了教堂。按照傑斐遜的“分離理論”,這顯然是政府與“宗教”不分的反例。
而且,如果回到18世紀,又都很習以為常,因為首先就是各州的美國人沒人在意傑斐遜的這封信。至少到1878年,“隔離牆”的用語才第一次進入美國高院的判決,但目的也不是為了強調“政教分離”,因為當時的大多數人都同意隔離牆的比喻在法院的推理中沒有任何作用,法官使用這句話,是支持公民政府的合法權力隻能影響人們的行為而不是他們的意見。當然,Erwin教授也完全可以批評托馬斯·傑斐遜沒有按照政治正確的觀點明確地在政治和宗教之間建立一道堅固的牆,以至於今天在美國的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隻能“屈辱”地當“二等公民”。
除了這幾個嚴重的硬傷外,Erwin教授在文章中還犯下另外的嚴重錯誤,或者也暴露出他的認知盲點。比如,Erwin教授在文章中引用托馬斯·傑斐遜的《關於弗吉尼亞州的說明》中的一段話:“(君士坦丁的)那個時代,數百萬無辜的男人、女人和兒童被焚燒、折磨、罰款和監禁。”可是核對傑斐遜的原文,那上麵寫的是“自從基督教傳入以來,數百萬......”。這樣篡改引文用詞和語境,讓人以為君士坦丁因為要達成信仰共識而推行宗教迫害。可曆史事實是,君士坦丁任羅馬帝國皇帝時推行的卻是宗教寬容政策,比如一方麵承認基督教的合法化,同時又頒布法令說:“每個人都應該自由選擇自己的信仰,因為我們不想消滅任何一種信仰的光榮。”這樣的宗教寬容主義者,怎麽可能迫害數百萬人?即便將君士坦丁時代再延長到的他的幾個兒子,包括備受爭議的君士坦提烏斯二世,也很難說包括女人和孩子在內的數百萬人遭受酷刑。就算將時間再延長到狄奧多西一世時期,同時將他製造的帖撒羅尼卡和安條克屠殺都算上,數百萬人的數據也很難得到支持。再說,傑斐遜的書並非是嚴謹的學術著作,其中的數據使用非常隨便,完全經不住推敲,而且也沒有標明來源,讓人無處查考。一個教授竟然不加區別地引用,實在是太有損學者的榮譽了。
我真懷疑,Erwin教授寫文章到底出於什麽心態?對於要給秉持理性和學者態度的人來說,這是最典型也是最拙劣的立場敘事,即專挑有利於自己證據的材料用,不利的材料不是回避就是輕描淡寫,或者隨意篡改。我很擔心,作為美國法學同行被引用率最高的教授,如此這般地撰寫專業文章,那些跟隨和崇拜他的學生和同行們該何去何從呢?
再比如,Erwin教授在文章中寫道:“‘We the People,’ make clear that the sovereign is the people; th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is derived from it and not from God.”(譯文:“我們人民”,明確指出,主權者是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來自上帝。)這句話表麵上看起來挺有道理,但實在又暴露了他的跨文化休克,即“the People”不是中國人民、日本人民那樣的人民,而是來自歐洲的朝聖者、宗教迫害者、宗教異議者、宗教理想主義者,或者寬泛一點說就是各種不同教派的基督徒。其次也可以看出他缺乏最基本的《聖經》常識,包括猶太人信奉的“舊約”,也就是說:美國憲法序言中的“the People”以及大寫的“Posterity”,都是上帝揀選的和立過約的People及他們的後代,是約瑟夫·斯托裏大法官說的“Christian people”,不是該隱、拉麥、含、寧錄那些拒絕上帝的 people。因為沒有曆史感,又缺乏聖經的背景知識,所以Erwin教授會很認真地說“the People”決定了美國是人民主權的國家,卻不知道“the People”決定的人民主權觀念來自基督教的國家理念:地上王國的一切權柄來自上帝——當然不是中東伊斯蘭那樣的政教合一國家。再說,在18世紀的語境中,“民主”這個詞並非如今天人們普遍感受的一樣,美國建國之父們當時非常政治不正確認為它是需要警惕的,所以在美國建成之際他們選擇是不同於民主製的共和製,這一點應該也是Erwin教授沒有觸及到的。
順便說,不僅美國憲法序言中的“we the People”,還有“Blessings of Liberty”中的“Blessings”,也完全是基督教話語的產物,這一點具備聖經常識的人就知道,從創世紀開始就有上帝如何祝福亞當、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比如創世紀12章中上帝祝福亞伯拉罕時寫道:"I will make you into a great nation and I will bless you; I will make your name great, and you will be a blessing. I will bless those who bless you, and whoever curses you I will curse; and all peoples on earth will be blessed through you."(譯文: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這個Blessings一直延續新約,比如路加福音6:20-21中耶穌對門徒說道:“Blessed are you who are poor, for yours is the kingdom of God. Blessed are you who hunger now, for you will be satisfied. Blessed are you who weep now, for you will laugh.”(譯文: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饑餓的人有福了,因為你們必得飽足。哭泣的人有福了,因為你們要笑。)即使Erwin教授不認可新約,也應該明白Blessings等於God’ Blessings,以及這個特定用語在建國之父們那裏的意義。
到這裏,必須要談Erwin教授以及 2020年7月24日美國主流媒體之一CNN刊發的《“冒名頂替的基督教”正在威脅美國的民主》中都舉出的著名反例,即《的黎波裏條約》第11條:A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not, in any sense, founded on the Christian religion......(譯文:由於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礎上......)
姑且不說這個條約的英文文本與阿拉伯文本還存在疑問,比如原條約的阿拉伯文的第十和第十二條之間,是阿爾及爾總督寫給的黎波裏總督的一封信,與英文無法對應。另外,兩國間為了解決當時海上交通安全的協議,為什麽要加這一句並非必要的自我解釋性的條款呢?因為存在這樣的疑問,亨利·米勒在1931年被美國政府授權研究並比照過這個條款,結論是“巴洛譯本充其量是對阿拉伯含義的詮釋或概括的拙劣嚐試”,而“根本不存在第11條……”。他還說:“該條約的第11條是如何寫作和被視為該條約的,這是一個謎。”
不過,鑒於第十一條被當時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和參議院都討論過,我這裏完全認定這個條款是真實的,而且沒有任何瑕疵,這樣可以安慰一下特別重視該條款的Erwin教授。但其中也有兩點要特別注意,第一,曆史學教授弗蘭克·蘭伯特曾指出:這個條約意在向的黎波裏表明,美國是世俗國家,其談判將遵守法治,而不是基督教信仰的要求,這樣說可以減輕穆斯林國家的恐懼。這個解讀是客觀的,因為我們完整地來看一下這個條款就會明白:“由於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之上的,因為它本身並不具有對穆斯林的法律、宗教或安寧的敵意,而且上述各州從未與任何梅霍米塔國家發生過戰爭或采取過敵對行為,因此,雙方聲明,任何以宗教觀點為借口的行為都不得中斷兩國之間的和諧。”這也就是為什麽總統John Adams和參議院在討論時都明確表示,該協議是在兩個主權國家之間,而不是在兩個宗教大國之間。第二是,條約中的用語是Government,指向的是政府,而非nation意義上的美國這個國家。作為世俗的行政政府,說它不是建立了基督教的基礎上,也不是不可以接受。或者再退一步,這個條約完全真實,也就是等於說美國政府不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上,那麽相比最高法院的那些判決,以及國會和總統們的表達,哪一個更具有憲法解釋的最終權威性呢?
顯然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美國國會、總統,都有過正式的宣稱,美國是基督教國家。
那這樣的說法,豈不是與美國是世俗國家矛盾了嗎?其實並不矛盾,因為在政府、國會、高法這些政體機構來說,他們的性質和存在本身,就是世俗的,人們生活在其中,自然也就是世俗的。但不管是三權分立的政體架構,還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的運轉,都是建立於基督教基礎和文化之上的。或者為了照顧否定者的情緒,可以這樣說:美國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上的世俗國家。一些學者可以強調美國的世俗化,但如果故意忽略基督教的根基,隻能說是自欺欺人的掩耳盜鈴或者立場敘事了。法國的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曾寫下這樣一句話:“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的美國人都對他們的信仰忠誠——誰能探查人心呢——但我能肯定,他們認為信仰對維係政治體製是不可或缺的。”他還說:“美國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宗教性最強的國家”。這個判斷,即使在今天的美國仍然不能說錯,因為一方麵美國的確是個世俗化國家,一些否定基督教的學者們特別願意強調這一點,但其實這個強調本身,就可以看出他們對基督教以及基督教文化觀念中政府論不是很理解,屬於知識有明顯盲區卻強要堅持自己的見解和立場;另一方麵,美國當下基督教的色彩,與18、19世紀相比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世俗化表現得的確更強勢,但看待當下美國,絕對不能脫離曆史上的美國,否則就得先從否定《獨立宣言》開始。
今天的講座我不想在結尾處作結論,因為我忽然想起一個材料,那就是美國憲法的重要參與人、見證人約翰·威瑟斯龐,在1776年5月17日的布道中說:“我們讚美上帝,萬物至高無上的主宰,因為祂影響了我們的行為,提醒我們防止過於相信或誇耀人的力量,這是危險的錯誤。上帝是美國自由最好的朋友,祂最真誠而積極地推動真正的純粹的宗教發展,祂用無比的堅定擊敗各種褻瀆和邪惡。無論誰公開宣稱與上帝為敵,我會毫不猶豫地稱他為美國的敵人。”當我第一次看到這句話時,腦海中馬上想到Erwin教授,我不知道他會不會被約翰·威瑟斯龐當成美國的敵人?倘如此,這是我多麽不願意看到的。
過往文章:
1、從美國憲法序言看懂美國——再與張千帆教授商榷
2、被誤讀的“分離之牆”與被濫用的政教分離論——與張千帆教授商
3、政教“不分”又如何?——美國製憲前各州憲法中的基督教元素
4、民主黨為何失敗或共和黨為何勝利
5、選民資質與大選結果:以美國憲法第26修正案為考察點
6、美國大選與文章之道——與張千帆教授商榷
7、從美國憲法序言看懂美國——再與張千帆教授商榷
美國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嗎?——與Erwin教授商榷
歌珊人 (2026-01-21 09:43:58) 評論 (4)2021年春季,Roger Williams University Law Review推出係列文章,意在探討美國是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不過,就刊發的幾篇文章來說,欄目主題的題目用 “Is This a Christian Nation?”並不適合,因為幾位作者否定性的傾向和立場很明顯,所以不如直接使用America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更符合刊物主編和策劃者的心意。
這其中,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School of Law的Erwin Chemerinsky教授的文章題目是No, It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據說Erwin Chemerinsky是美國最受學術界重視的憲法學教授,然而卻寫出這樣一篇立場敘事明顯的學術文章,實在令我不得不“刮目相看”,也直接激發了這個商榷性的學術講座。
Erwin教授在文章中首先表明立場地給出結論,就如他的文章題目一樣,之後,為了這個結論,他尋找了一些表麵上看很有力的證據,並進行了相當繁瑣的論證。就在我以為他會在文章的末尾應該進一步闡釋這個結論時,卻發現他非常擔心現今美國最高法院的幾位保守派法官會宣判美國是個基督教國家。我很奇怪,作為專業教授,怎麽能在文章開篇就信誓旦旦地宣稱“America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譯文:美國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它從來都不是,也不應該是。),然後又全無信心地擔心和警告說:“I do not believe that they will declare the United States officially to be a Christian nation, but I am afraid that is the lens through which they will decide cases.”(譯文:我不相信他們會正式宣布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但我擔心這就是他們決定案件的視角。)這樣近乎矛盾的表達,出自一個專業教授的學術文章,我表示十分震驚。我的意思是,你既然沒那麽堅實的結論和強烈的信心,就不要首先在開篇中信心滿滿地結論先行,這是最基本的學術訓練,怎麽一個名教授卻如此明顯犯低級錯誤呢?
那麽,美國到底是不是基督教國家?
這個問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定義和表達觀點,甚至是根據自己的願望和立場發表言論,也可以引用聖經中耶穌說的話“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翰福音18:36a),但涉及法理的權威闡釋,以及美國的政體架構和建國時期的法規及傳統,曆史上的最高法院其實已經給出了宣告。
根據Erwin教授文章中提及的信息,我首先以1892年的聖三一教會訴美國政府案為例。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7人一致做出裁決。判決書中在引用了“五月花號公約”、“康涅狄格州基本法”、“賓夕法尼亞憲章”、“伊利諾伊州憲法”、“獨立宣言”中的部分內容後明確說:“如果我們檢查各個州的憲法,會發現它們始終承認宗教義務。44 個州中每一個州的每一部憲法,都包含直接或明確暗示承認對宗教的深刻崇敬的語言,並假設其對所有人類事務的影響對於社區的福祉至關重要。”接下來的判決寫道:“請注意:通用的誓言中都包含對Almighty God的懇請。按照傳統,在議會開幕季,以及大部分重大會議開幕時,都伴隨著崇拜祈禱;所有的開頭都是:‘以上帝之名,阿們’;在有關奉守主日的法律中,要求世俗商業休市,法庭、立法機構,以及其他的公共機構在那一天停止工作;每一個城市、鎮、鄉村都有一定數量的教會及教會組織;在基督教的支持下,大量的慈善組織遍布各地;數量龐大的傳教士存在於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他們肩負著傳播、建立基督信仰的使命。以上這些以及大量的非官方宣言都指向了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這樣的判決詞,是布魯爾代表7個法官寫下的,而且依據非常清楚、詳實,可是Erwin教授卻在他的文章中說:布魯爾僅僅是依賴於憲法中周日不作為總統退回法案的十天期限,因為這是“看似基督教的習俗”,所以就做出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的判決,當然在他看來是錯誤的判決。這麽輕率地刪減大量原證據的分析,即使是業餘的大眾媒體也不應該犯的錯誤,怎麽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一個專業教授的長篇學術文章中?
接著來看,大法官Brewer大概是預測到會有Erwin教授這樣的人存在,所以他特意在1905年出版的《美國:一個基督教國家》中做了更進一步的解釋:“在什麽意義上它可以被稱為一個基督教國家?不是說基督教是既定的宗教,也不是說人們在任何問題上都被迫支持它。相反,憲法明確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它也不是基督教,即所有公民在事實上或名義上都是基督徒。相反,所有的宗教在我們的邊界內都有自由的範圍。我們有許多人信奉其他宗教,許多人拒絕所有宗教。它也不是基督教,因為基督教的職業是擔任公職或從事其他公共服務的條件,或在政治或社會上得到承認的必要條件。事實上,政府作為一個法律組織是獨立於所有宗教的。然而,我們經常說這個共和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事實上,是世界上領先的基督教國家。這一術語的流行使用當然有其意義。它不僅僅是一種想象力的創造。它不是一個嘲笑性的術語,而是有實質性的依據——證明它的使用是合理的。”
這個解釋應該說很清楚了,可是Erwin教授根本無視這樣的解釋,還在文章中一本正經地說:“如果政府變得與某一個特定宗教或某些宗教傳統(如基督教)相一致,......那些擁有其他信仰的人就會感到自己是局外人”,“是低等公民”。這種貌似公正、正義的闡釋,實際就是那種難以排除的浸入骨髓的“受迫害心理”。據此,是不是也推測這位猶太裔教授,大概在美國找不到身份自信,就像一些中國裔美國人一樣也常常懷著那種病態心理一樣。可問題是,這麽擔心做美國低等公民,這麽不認同美國的傳統價值,作為法學界的高層次人才,為什麽還要屈辱地生活在那裏呢?世界這麽大。
簡單的常識是,作為普通法係或案例法係的國家,“三一案”的判決,等於說就是美國日後的法律依據,所以不需要再多說。那是不是“三一案”太特別了,就像Erwin教授所感受和希望的那樣應該被忽視,或者像他自信地挑戰說:除了Brewer大法官外,“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even the most conservative, originalist justices on the Supreme Court accept this characterization as a mat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譯文:沒有跡象表明,即使是最高法院中最保守的、原始主義的法官也接受這種定性為憲法的問題)
當然不是,因為“三一案”的法官們援引了1811年紐約The People 訴 Ruggles的案例。這個判決,是首席大法官詹姆斯·肯特(曾擔任衡平法院院長九年)做出的。他當年給出的解釋是:“任何打擊基督教根基的行為都明顯地傾向於解散公民政府。”“褻瀆上帝、蔑視指責以及對基督或聖經的褻瀆嘲弄,在普通法中都是應受懲罰的罪行,無論是通過語言還是文字。”“我們不會像某些人無端設想的那樣,依據憲法的任何表述,對諸如對默罕默德或大喇嘛的攻擊,根本不做懲罰,或不加選擇地懲罰。由此可見,這一案例表明我們是有基督信仰的民眾,這一國家絕大多數的民眾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響,而不是受那些imposters的教義和崇拜的影響。”要知道,肯特的法律言論,在美國法律界等同於權威的定調。1821年紐約州議會承認這個判決,並且宣布:州最高法院裁決基督教信仰就是這片土地的法律,理應比其他任何宗教更受優待,這是正確的。
這個判決詞中所提醒的“像某些人無端設想”,“對默罕默德或大喇嘛”以及“那些imposters”,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當時使用“宗教”一詞,僅僅是針對基督教內部的不同教派,而非伊斯蘭和佛教等眾多宗教。然而200年後的Erwin教授,完全不顧及曆史語境和實情,一廂情願地下麵一段政治正確的話:“If government becomes aligned with a particular religion or religions, or with some overarching religious traditions (e.g., Christian) over others (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 those of other beliefs will be made to feel like outsiders, inherently alienated from the government that claims to represent us all. ”(譯文:如果政府與某個或某些宗教結盟,或與某些總體性的宗教傳統(如基督教)結盟,而不是與其他宗教(猶太教、穆斯林、印度教或桑提拉教)結盟,那些有其他信仰的人就會覺得自己是局外人,與聲稱代表我們所有人的政府有內在的隔閡。)這番話放在今天的世界語境中,絕對不能說錯,甚至在美國還特別流行,但是我隻能遺憾地說,Erwin教授應該穿越到18世紀當麵提醒美國建國之父們,因為他們當時根本就沒有關心過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日後如果生活在美國會有什麽感受。或者Erwin教授完全可以批評建國之父們太沒有世界眼光和情懷,批評他們太狹隘地不預先考慮200年後美國會接納大量異教徒、無神論者、各種性別也搞不清的“群”,但是200年前的曆史和傳統就是那樣的,這是鐵一樣的事實,也是我們今天討論問題的前提。
那是不是隻有肯特和紐約法院和議會這樣認為呢?《美國憲法評注》中記載著美國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斯托裏在1844年Vildal 訴Girard 的遺產案的判決,其中說:“在有條件的意義上,它(指賓夕法尼亞州——本文注)的神聖起源和真理被承認,因此它不能被惡意和公開地嘲笑和褻瀆(it is not to be maliciously and openly ridiculed and blasphemed against.)”。“基督教是這個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就像我們呼吸的空氣一樣,已經成為整個國家的共同特征和生活的基本要素”,“we are a Christian people”、“a Christian country”。他還說:賓夕法尼亞州不應該接受建立“猶太教,或自然神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的宗教設計,因為“在一個基督教國家,這種情況是不能被推定存在的”。法官托馬斯·鄧肯進一步闡釋說:“Christianity, general Christianity, is, and always has been, a part of the common law of Pennsylvania.”(譯文:基督教,一般的基督教,是,而且一直是賓夕法尼亞州普通法的一部分。)這句話作為成文法,後來被收入《創始人的憲法》第五卷修正案一(演講及新聞)文件三十。
同樣是賓州,還有一個類似案例,就是最高法院針對一個美國公民說《聖經》“內容謊話連篇”維持褻瀆罪的原判,並解釋說:“基督教教義,也就是普遍的基督教教義,是賓夕法尼亞州普通法的一部分,現在如此,將來也永遠如此,......不是指基於任何特殊宗教信條的基督教教義,也不是指被立為國教、征收什一稅並設有宗教法庭的基督教教義,而是指人人都有良心自由的基督教教義。”這個判決的意思就是,基督教作為普通法一部分的地位,不是建立在法律的任何本質上,而是建立在基督教恰好是多數人的宗教這一經驗事實上。
如此之多的案例,如此簡潔明了的解釋,我很奇怪作為法學專業的Erwin教授為什麽視而不見?為什麽還要說“especially by the religious right”(譯文:特別是宗教右派)才蓄意強調“the theme of the United States being a Christian country continues to be expressed ”(譯文: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的主題繼續被表達出來 )呢?如果這些基本史料都不看,然後就敢信誓旦旦地大筆一揮地滿嘴跑航空母艦嗎?我真慶幸他是法學教授,如果是律師的話,那官司會讓他輸得內褲都不剩下。我還奇怪,很多人平時特別願意強調休謨的經驗論,借以質疑和否定基督信仰中的啟示論,可是一遇到基督教的“經驗”,立馬就忘記了休謨的家在哪裏了。
這位伯克利大學的Erwin教授還在文章中說,“值得慶幸的是”,布魯爾的那個判決隨後“淡出了人們的視線,甚至被後來的大法官明確拒絕”。為此他還在注釋中列舉出與他這句結論的同道學者及其研究文獻,比如See Lee v. Weisman, 505 U.S. 577, 641 (1992) (Scalia, J., dissenting)(call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an “aberration ” (cit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465 U.S. at 471); Lynch v. Donnelly, 465 U.S. 668, 717–18 (1984)(Brennan, J., dissenting) (calling Justice Brewer’s declaration “arrogant” (citing 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465 U.S. at 471).教授們的研究固然應該重視,但是如果曆史史實不配合他們,甚至直接打他們的臉,那我們就要做出選擇,是相信他們偏執的研究還是相信真實的曆史?遠的不說,我們來看一下20世紀以來的情形如何。
1911年,美國總統威爾遜在一個公開集會上說:“美國創建伊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美國生來是熱愛公義的典範,而公義都起源於聖經的原則。”1931年,在United States v. Macintosh案中,最高法院援引1892年“聖三一案”寫道:“我們是基督徒,彼此享有宗教自由的平等權利,並懷著敬畏之心承認服從上帝旨意的義務。”( We are a Christian, according to one another the equal right of religious freedom and acknowledging with reverence the duty of obedience to the will of God. )(這裏的religious freedom,當然是指基督教內部的各派別的自由,而非指其他任何異教、邪教——本文注)1956年,美國國會第八十四屆會議通過、總統艾森豪威爾簽署的聯合協議中寫道:“這些日子裏,極權和無神論的共產主義肆機攻擊和破壞自由,提醒我們所有人,我們信仰上帝的這個不言而喻的真理,就顯得十分適當,隻要這個國家信仰上帝,這個真理就會顯揚。”“我們信仰上帝”,後來作為國家格言被收入《美國法典》(第36編302條)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阿賓頓學區訴Schempps案的判決中盡管宣布在公立學校課前讀聖經違反憲法,但依然寫道:“國父們深信有一位上帝的存在,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根植於祂。從《五月花號公約》到《憲法》的撰寫,這個事實被清楚證明。”1981年新當選的美國總統裏根在就職演講中說道:“我們是上帝治下的國家,我相信上帝希望我們自由。我認為,如果今後每年的就職日都被宣布為祈禱日,那將是非常合適和美好的。”(We are a nation under God, and I believe God intended for us to be free. It would be fitting and good, I think, if on each Inaugural Day in future years it should be declared a day of prayer.)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公共法97-280》,宣布1983年為“聖經年”,裏根總統簽署法案,使之成為法律。該法案的前幾句寫道:“鑒於聖經的教導啟示了公民政府的概念,而這一概念已被包含在《獨立宣言》和憲法之中。”裏根還在《聖經年公告》中寫道:“聖經及其教誨,幫助建國先父們形成持久的信仰提供了基礎,即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他們發現,這些權利在聖經教誨中是毫無疑問的 ——每個人都具有內在的價值和尊嚴。這種人學思想形成一種信念,深刻影響了繼承於英國法律體係的美國法律,同樣也成為《獨立宣言》與《美國憲法》追求的理想。”還有一個證據是,2006年,參議員奧巴馬在一個公共場合說:“Whatever we once were, we're no longer just a Christian nation; we are also a Jewish nation, a Muslim nation, a Buddhist nation, a Hindu nation, and a nation of nonbelievers.”(無論我們曾經是什麽,我們都不再隻是一個基督教國家;我們也是一個猶太國家、一個穆斯林國家、一個佛教國家、一個印度教國家和一個無信徒國家。)作為一個最不基督化或對基督最有敵意的總統,奧巴馬說出了一個事實:美國過去是單一的基督教國家,但是他本人在價值判斷上並不認可這樣的曆史事實,而是主張去基督教化實行政治正確的宗教、文化多樣性。
以上這些普通公眾都知道的常識,Erwin教授竟然被油蒙了眼般地徑直忽略,這世界名校的法學院無論是教學還是學術,真是令人擔憂。放眼美國當下大學,講台上充斥著這類一葉障目的教授,滿校園遍布著基本是非分不清的左翼青年,讓人不得不相信這彎曲悖謬的世代,敗壞的人類真是不可拯救。
Erwin教授在文章中還提及“separating church and state”的問題,然後滿腹悲情地寫道:“Rejecting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a Christian country”(譯文:拒絕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的說法),“is the best way of ensuring that we can all feel that it is ‘our’ government, whatever our religion or lack of religion”.(譯文:是確保我們都能感覺到這是 "我們的 "政府的最好方式,無論我們是否有宗教信仰。)這種自我安慰的措辭,顯然要觸及托馬斯·傑斐遜當年所說的“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一句很難明確理解和闡釋的話,曆史上也因此產生了很多麻煩,並一直影響到今天。
首先要明確,傑斐遜所說的Church的準確翻譯是“教堂”、“教會”,或基督教的教會,而不是通常所說的“宗教”和其他宗教敬拜的場所。其次State應該翻譯為聯邦(政體)為好,不能簡單按照nation的意思去理解,也不能理解成“邦政府”、“州政府”,因為哈羅德·波爾曼和約翰·努南早都指出,當時的政府職能非常弱化,社會上起主要作用的是Church。而另一個事實是:邦政府在有限的權限內,也是與教會密切合作的,比如將土地和動產捐獻給教會、免除宗教財產和牧師的稅、支持大中小學的教會學校和教育、宣布褻瀆聖神和宗教節日不必要的工作違法、實行宗教宣誓和禁止非基督徒出任公職等。換句話說,在18、19世紀時期,Church和“邦政府”雖然分立但無法分開。
其次來看傑斐遜那句話的背景:1802年元旦,他剛就任總統不久,康涅狄格州的一些浸信會教派聯合起來寫了一封信,抗議本州政府對於安立甘宗的財政支持。傑斐遜給他們回信說:“我鄭重且負責任地向美國人民保證,立法機關不會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也不會幹涉任何一方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如此行,我們便可以在State和Church之間建立一道隔離牆。”這個回信說得很清楚,首先是讓“立法機關”遠離Church,而不是讓Church遠離立法機關;其次是政府會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再次是“不會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也就是基督教內的各種派別,而不是各種宗教。這一點,在被麥迪遜總統稱為美國憲法的設計師的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斯多利那裏得到法理上的確認,他曾對憲法第一修正案正麵解釋說:“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不是要向伊斯蘭教,或者猶太教,或者其他異教表示妥協,它隻是試圖平息基督教不同宗派之間的分歧。”
第三,通過傑斐遜這封信的原稿中未被發表的文字來加深理解。這封信的原稿在美國國會圖書館保存,根據先進技術複原那些被勾抹的已很難辨認的話:“國會不得製定尊重某一宗教的法律,並且行政機關僅僅被授權執行他們的法律。我一直以來約束自己不去動議有關宗教活動的法規,哪怕是那些臨時的宗教活動。也許在另一個行政機關是國家教會的合法領袖的國家裏,這種行為確實是合乎法律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宗教活動規章與紀律的確立隻能出自於每個教派各自的自願行為。”單純來看這段被刪去的話,同樣還很難理解,但結合他1808年寫給牧師塞繆爾·米勒的信就會清楚:“我認為憲法禁止美國政府幹涉宗教組織,它們的教義、教規或儀式。這不僅是因為憲法規定不得製定有關建立宗教或自由運用宗教的法律,而且也是由於它規定沒有委托給合眾國的權力都保留給各州。的確,聯邦政府並沒有被授予製定任何宗教儀式或者在宗教教規方麵行使的權限。所以這個權限一定是屬於各州。”這一點在他第二任總統就職儀式上的講話中也說得很明白:“就宗教事務而言,我認為其自由實踐是為憲法所規定的,是獨立於一般(聯邦)政府之外的。因此我承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相事宜的宗教運作加以規定。”
可見,“分離之牆”在當年除了限製立法機關染指基督教外,還指向的是聯邦政府與各州以及各州的宗教事務分離,也就是他奉守聯邦政府不對各州的宗教事務行使管轄權,完全交給各州去處理。這也就是為什麽他在任內拒絕以國家名字發布感恩節的通告的原因。同樣,這也是詹姆斯·艾爾德爾在北卡羅萊納州憲法批準會議上所說的:聯邦政府部門,“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下,當然都沒有權力去幹預任何教派的確立,我為任何有教養的人會這樣想而感到驚愕”。顯然,Erwin教授想要表達的:“憲法在政府和宗教之間建立了一堵分離之牆”以及潛台詞“不允許宗教幹預政治”,都是屬於自我想象和額外賦義。
第四,假定傑斐遜本人就像Erwin教授理解的那種“政治與宗教分離論”,那他本人身體力行得如何呢?先不說他作為總統每周在眾議院參加公眾禮拜活動,也不說他任州長時簽署的《懲罰宗教禮拜和安息日幹擾者法案》《指定公共禁食日和感恩日法案》以及《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等無法分離Church和州政府等眾多案例,就是1803年的那次舉動,也等於直接否定了他的“分離論”。事情的緣起是這樣的,當年美國政府需要麵對一個難題,就是還處於原始生活狀態的土著印第安人如何歸化和提高。傑斐遜總統認為,基督教是人類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而印第安人顯然還處於初級階段,對他們傳教是沒有意義的。(按照政治正確的理念,這屬於種族歧視。)而教會認為,傳播基督教就是對印第安人的教化。最後,伊利諾伊州的印第安人,與州政府簽訂協議,接受天主教洗禮。美國政府為此給印第安人撥款300美元修建了教堂。按照傑斐遜的“分離理論”,這顯然是政府與“宗教”不分的反例。
而且,如果回到18世紀,又都很習以為常,因為首先就是各州的美國人沒人在意傑斐遜的這封信。至少到1878年,“隔離牆”的用語才第一次進入美國高院的判決,但目的也不是為了強調“政教分離”,因為當時的大多數人都同意隔離牆的比喻在法院的推理中沒有任何作用,法官使用這句話,是支持公民政府的合法權力隻能影響人們的行為而不是他們的意見。當然,Erwin教授也完全可以批評托馬斯·傑斐遜沒有按照政治正確的觀點明確地在政治和宗教之間建立一道堅固的牆,以至於今天在美國的Jewish, Muslim, Hindu, or Santiera隻能“屈辱”地當“二等公民”。
除了這幾個嚴重的硬傷外,Erwin教授在文章中還犯下另外的嚴重錯誤,或者也暴露出他的認知盲點。比如,Erwin教授在文章中引用托馬斯·傑斐遜的《關於弗吉尼亞州的說明》中的一段話:“(君士坦丁的)那個時代,數百萬無辜的男人、女人和兒童被焚燒、折磨、罰款和監禁。”可是核對傑斐遜的原文,那上麵寫的是“自從基督教傳入以來,數百萬......”。這樣篡改引文用詞和語境,讓人以為君士坦丁因為要達成信仰共識而推行宗教迫害。可曆史事實是,君士坦丁任羅馬帝國皇帝時推行的卻是宗教寬容政策,比如一方麵承認基督教的合法化,同時又頒布法令說:“每個人都應該自由選擇自己的信仰,因為我們不想消滅任何一種信仰的光榮。”這樣的宗教寬容主義者,怎麽可能迫害數百萬人?即便將君士坦丁時代再延長到的他的幾個兒子,包括備受爭議的君士坦提烏斯二世,也很難說包括女人和孩子在內的數百萬人遭受酷刑。就算將時間再延長到狄奧多西一世時期,同時將他製造的帖撒羅尼卡和安條克屠殺都算上,數百萬人的數據也很難得到支持。再說,傑斐遜的書並非是嚴謹的學術著作,其中的數據使用非常隨便,完全經不住推敲,而且也沒有標明來源,讓人無處查考。一個教授竟然不加區別地引用,實在是太有損學者的榮譽了。
我真懷疑,Erwin教授寫文章到底出於什麽心態?對於要給秉持理性和學者態度的人來說,這是最典型也是最拙劣的立場敘事,即專挑有利於自己證據的材料用,不利的材料不是回避就是輕描淡寫,或者隨意篡改。我很擔心,作為美國法學同行被引用率最高的教授,如此這般地撰寫專業文章,那些跟隨和崇拜他的學生和同行們該何去何從呢?
再比如,Erwin教授在文章中寫道:“‘We the People,’ make clear that the sovereign is the people; th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is derived from it and not from God.”(譯文:“我們人民”,明確指出,主權者是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來自上帝。)這句話表麵上看起來挺有道理,但實在又暴露了他的跨文化休克,即“the People”不是中國人民、日本人民那樣的人民,而是來自歐洲的朝聖者、宗教迫害者、宗教異議者、宗教理想主義者,或者寬泛一點說就是各種不同教派的基督徒。其次也可以看出他缺乏最基本的《聖經》常識,包括猶太人信奉的“舊約”,也就是說:美國憲法序言中的“the People”以及大寫的“Posterity”,都是上帝揀選的和立過約的People及他們的後代,是約瑟夫·斯托裏大法官說的“Christian people”,不是該隱、拉麥、含、寧錄那些拒絕上帝的 people。因為沒有曆史感,又缺乏聖經的背景知識,所以Erwin教授會很認真地說“the People”決定了美國是人民主權的國家,卻不知道“the People”決定的人民主權觀念來自基督教的國家理念:地上王國的一切權柄來自上帝——當然不是中東伊斯蘭那樣的政教合一國家。再說,在18世紀的語境中,“民主”這個詞並非如今天人們普遍感受的一樣,美國建國之父們當時非常政治不正確認為它是需要警惕的,所以在美國建成之際他們選擇是不同於民主製的共和製,這一點應該也是Erwin教授沒有觸及到的。
順便說,不僅美國憲法序言中的“we the People”,還有“Blessings of Liberty”中的“Blessings”,也完全是基督教話語的產物,這一點具備聖經常識的人就知道,從創世紀開始就有上帝如何祝福亞當、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比如創世紀12章中上帝祝福亞伯拉罕時寫道:"I will make you into a great nation and I will bless you; I will make your name great, and you will be a blessing. I will bless those who bless you, and whoever curses you I will curse; and all peoples on earth will be blessed through you."(譯文: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這個Blessings一直延續新約,比如路加福音6:20-21中耶穌對門徒說道:“Blessed are you who are poor, for yours is the kingdom of God. Blessed are you who hunger now, for you will be satisfied. Blessed are you who weep now, for you will laugh.”(譯文: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饑餓的人有福了,因為你們必得飽足。哭泣的人有福了,因為你們要笑。)即使Erwin教授不認可新約,也應該明白Blessings等於God’ Blessings,以及這個特定用語在建國之父們那裏的意義。
到這裏,必須要談Erwin教授以及 2020年7月24日美國主流媒體之一CNN刊發的《“冒名頂替的基督教”正在威脅美國的民主》中都舉出的著名反例,即《的黎波裏條約》第11條:A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not, in any sense, founded on the Christian religion......(譯文:由於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礎上......)
姑且不說這個條約的英文文本與阿拉伯文本還存在疑問,比如原條約的阿拉伯文的第十和第十二條之間,是阿爾及爾總督寫給的黎波裏總督的一封信,與英文無法對應。另外,兩國間為了解決當時海上交通安全的協議,為什麽要加這一句並非必要的自我解釋性的條款呢?因為存在這樣的疑問,亨利·米勒在1931年被美國政府授權研究並比照過這個條款,結論是“巴洛譯本充其量是對阿拉伯含義的詮釋或概括的拙劣嚐試”,而“根本不存在第11條……”。他還說:“該條約的第11條是如何寫作和被視為該條約的,這是一個謎。”
不過,鑒於第十一條被當時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和參議院都討論過,我這裏完全認定這個條款是真實的,而且沒有任何瑕疵,這樣可以安慰一下特別重視該條款的Erwin教授。但其中也有兩點要特別注意,第一,曆史學教授弗蘭克·蘭伯特曾指出:這個條約意在向的黎波裏表明,美國是世俗國家,其談判將遵守法治,而不是基督教信仰的要求,這樣說可以減輕穆斯林國家的恐懼。這個解讀是客觀的,因為我們完整地來看一下這個條款就會明白:“由於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之上的,因為它本身並不具有對穆斯林的法律、宗教或安寧的敵意,而且上述各州從未與任何梅霍米塔國家發生過戰爭或采取過敵對行為,因此,雙方聲明,任何以宗教觀點為借口的行為都不得中斷兩國之間的和諧。”這也就是為什麽總統John Adams和參議院在討論時都明確表示,該協議是在兩個主權國家之間,而不是在兩個宗教大國之間。第二是,條約中的用語是Government,指向的是政府,而非nation意義上的美國這個國家。作為世俗的行政政府,說它不是建立了基督教的基礎上,也不是不可以接受。或者再退一步,這個條約完全真實,也就是等於說美國政府不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上,那麽相比最高法院的那些判決,以及國會和總統們的表達,哪一個更具有憲法解釋的最終權威性呢?
顯然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美國國會、總統,都有過正式的宣稱,美國是基督教國家。
那這樣的說法,豈不是與美國是世俗國家矛盾了嗎?其實並不矛盾,因為在政府、國會、高法這些政體機構來說,他們的性質和存在本身,就是世俗的,人們生活在其中,自然也就是世俗的。但不管是三權分立的政體架構,還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的運轉,都是建立於基督教基礎和文化之上的。或者為了照顧否定者的情緒,可以這樣說:美國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上的世俗國家。一些學者可以強調美國的世俗化,但如果故意忽略基督教的根基,隻能說是自欺欺人的掩耳盜鈴或者立場敘事了。法國的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曾寫下這樣一句話:“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的美國人都對他們的信仰忠誠——誰能探查人心呢——但我能肯定,他們認為信仰對維係政治體製是不可或缺的。”他還說:“美國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宗教性最強的國家”。這個判斷,即使在今天的美國仍然不能說錯,因為一方麵美國的確是個世俗化國家,一些否定基督教的學者們特別願意強調這一點,但其實這個強調本身,就可以看出他們對基督教以及基督教文化觀念中政府論不是很理解,屬於知識有明顯盲區卻強要堅持自己的見解和立場;另一方麵,美國當下基督教的色彩,與18、19世紀相比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世俗化表現得的確更強勢,但看待當下美國,絕對不能脫離曆史上的美國,否則就得先從否定《獨立宣言》開始。
今天的講座我不想在結尾處作結論,因為我忽然想起一個材料,那就是美國憲法的重要參與人、見證人約翰·威瑟斯龐,在1776年5月17日的布道中說:“我們讚美上帝,萬物至高無上的主宰,因為祂影響了我們的行為,提醒我們防止過於相信或誇耀人的力量,這是危險的錯誤。上帝是美國自由最好的朋友,祂最真誠而積極地推動真正的純粹的宗教發展,祂用無比的堅定擊敗各種褻瀆和邪惡。無論誰公開宣稱與上帝為敵,我會毫不猶豫地稱他為美國的敵人。”當我第一次看到這句話時,腦海中馬上想到Erwin教授,我不知道他會不會被約翰·威瑟斯龐當成美國的敵人?倘如此,這是我多麽不願意看到的。
過往文章:
1、從美國憲法序言看懂美國——再與張千帆教授商榷
2、被誤讀的“分離之牆”與被濫用的政教分離論——與張千帆教授商
3、政教“不分”又如何?——美國製憲前各州憲法中的基督教元素
4、民主黨為何失敗或共和黨為何勝利
5、選民資質與大選結果:以美國憲法第26修正案為考察點
6、美國大選與文章之道——與張千帆教授商榷
7、從美國憲法序言看懂美國——再與張千帆教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