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假設前提為餐廳變茶館不是服務外包(如服務外包,則TUPE法律介入),而是服務項目轉變,不需要那麽多員工了,REDUNDANCY條件成立,如果單位遵守法律規定的各種程序,裁掉所有原有職位(及待遇),然後出現3個新的崗位(低一些的工資),有興趣的可以申請新工作,申請成功的得到職位,是合法的。如果原來餐廳的員工超過20,那麽裁員計劃需要向政府部門報告,另外需要collective consultation + individual consultation. 以上假設沒有特殊員工,比如懷孕的,休產假的,殘疾的,如有這些員工申請新工作,那麽SEX DISCRIMINATION ACT,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 MATERNITY PATERNITY ACT等等ACT介入,這種情況即我常常提出的需要CASE BY CASE去看具體FACTS逐案處理,無法總結中心思想。上麵我轉的文章裏,是在CLEAN的情況下,簡單清晰的可去遵守規章製度去裁員,實踐操作的時候,還是需要步步小心,因為每個員工的情況都是不同的。
多種想法問:告前是否有仲裁的過程?
答:被裁以後,如果你覺得被裁的過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麽可以直接APPEAL被裁的決定,那麽這個APPEAL采取的是EMPLOYMENT APPEAL TRAIBUNAL 針對ET上述的處理方式,隻可對裁員過程APPEAL,不可以對裁員的決定提出APPEAL,即使你提出,公司/EAT也不會去理會。但是如果因為裁員過程沒遵守程序,那可以提出APPEAL。因此一般我的建議是,如果沒在被裁決定作出之前將GRIEVANCE上呈,那麽在被裁之後要將APPEAL 及GRIEVANCE結合一起,這樣你感覺不公平的一些因素裁會被予以考量。
ACAS於2009年新提出的的CODE,沒有必要走完公司內部的全部程序(及最終的APPEAL)才可以告到ET。簡單說,現在你被裁了以後,你可以可解告到ET。ET接到你的告狀之後,會發函給你公司,你公司需要想ET呈遞他們那邊的事實。ET會將從2邊的呈遞的事實交給ACAS,ACAS會有一個協調員來在你們雙方之間做conciliation, ACAS會幫助雙方分析你們各自的法律風險,然後由你們自己做決定如何庭下處理。如果ACAS的協調員的意見沒有法律責任,你們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不接受直接就到ET了。
ACAS同時還有仲裁ARBITRATION 的作用,這個作用是ET的ALTERNATIVE,仲裁提出解決方案,雙方必須依次執行,而沒有再繼續ET的權利。目前這個仲裁功能很少被用,每年大概有10個8個的案例走仲裁,99%的案例還在通過ET(法律)。仲裁的案例結果是不向社會媒體公開的,也不在ET注冊,因此該種方法適合需要及其隱私的案例,或者太有名氣的大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employer brand, 有名的銀行家為了保護自己的employee identity 才使用此辦法。
不知道回答明白了米有,如果米有,歡迎繼續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