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這樣。第一家公司的工作許可是2004年的12月底頒發,然後2005年3月中旬拿到簽證,於2005年3月底登陸英國。然後2007年7月換了公司,中間沒有停留,直接到新公司上班,上班時候新的工作許可已經下來,但是一邊簽證一邊上班。誰知天有不測風雨,2009年1月被裁,這樣我花了整整2個月換成了Tier 1 (general)。話說到了三月中旬,又變了天 - 被公司召回作為合同工,現為permenant。我現在開始辦理永久居留申請,請問:
1。2月底遞交申請是不是最佳時間?是按照第一次登陸英國計算連續的4年11月還是按照工作許可頒發日期計算?
2。我比較擔心2009年1-3月兩個月辦理新簽證,這段時間算不算做5年之內,還是扣掉這兩個月?
3。前麵的兩個許可,需要提供工作許可的原件麽?我可以提供4年的P60和2009年4月以後的payslips,這是否足夠證明Tier 1之前的合法居留?P60是否可以說明工作許可?
4。需要提供P45麽?
5。那位高手又經驗估計一下我的案子的審批時間?
如能回答,不勝感激。
請高手解答永久居留申請的幾個尖端問題,謝謝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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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請高手解答永久居留申請的幾個尖端問題,謝謝
-lov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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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010 postreply
0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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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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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010 postreply
0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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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啊,哥們。我個人基本同意你的觀點,理由如下
-設計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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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010 postreply
14: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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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好運,嗬嗬。
-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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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010 postreply
17: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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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請高手解答永久居留申請的幾個尖端問題,謝謝
-BeingWi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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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010 postreply
10: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