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說過有些城市可以在tenant拒付水費的情況下找房東追討,甚至放lien在房產上。但這樣明顯不合理啊,tenant不付水費,可能過幾個月就跑了,市政府和自來水公司讓房東賠損失,房東豈不是很冤枉?房東一方完全沒有過錯,又沒有知情權。按說你自來水公司收不到月費,那就停水不就完了嘛?收不到錢還不停水,繼續擴大損失,最後的責任怎能都推給房東?
tenant付水費的話,賬戶都是他的名字,你咋能監察他是否按時付水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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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找房東找誰? 當然找你們軟的捏! -比花花還花- ♂ (0 bytes) () 12/27/2012 postreply 14: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