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主一枚,就遇到麻煩房客,從5月份起就斷斷續續的拖欠房租.這個月(12月)的房租,今天都9號了,還沒付。
到目前為止欠3000多元,他們的Lease1月5號 滿一年。
我昨天寫了Three day notice to pay rent or quit and 30 days notice terminating month -to-month Tenancy.
昨天他們沒在家,我訂門上一個,然後又去郵局郵寄了一個,。
請問,我想讓他們到1月5號搬走, 剛看到給法院的UD-100,怎麽說是,要訂門上,還要郵寄, 還要給一個人?
到底要怎麽做,才可以合法讓他們搬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