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別自己嚇自己。我絕不相信美國法律如此混賬,美國法律的基本理念也是common law,所以也應該符合common sense。如果視頻或音頻必須在當事人同意下拍才能作為證據,那麽那些undercover的警察拍下來的就都不能作為證據了?好像好萊塢電影裏,常有undercover的警察偷拍偷錄的鏡頭,是不是都市好萊塢編出來騙我們的?
我記得以前看過電影The Bonfire of the Vanities,Tom Hanks被人誣陷,就是靠偷錄的音頻解救的。記得電影裏,音頻是另外一個第三者錄的,所以不能作為證據,但如果是當事人(即Tom Hanks)錄的就可以,所以Tom在偷錄失敗後,謊稱是他錄的,贏了官司。
再看看下麵的錄像,當然是在加拿大,但我絕不相信,錄像的人在美國拿出此錄像,依然被判有責任。
http://www.youtube.com/v/xZJjDLnZ5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