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地主史之一:收租史-地主老財如何“敲骨吸髓”

來源: Summer123 2012-10-07 16:48:4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326 bytes)

作為一個業已徹底消亡的群體,地主的形象沒能在今天獲得理性的重建,是一種深刻的悲哀——不能正確理解地主群體在中國近代社會秩序中所處的位置,不能正確 理解地主與佃農在合作與鬥爭中如何達成利益均衡,就不可能得出一個比較靠譜的中國近代社會的真實麵目。也就是說,若想還原一個真實的“舊社會”(中國近代 社會),理性解讀中國近代社會的地主群體,至為關鍵。

80後,誰還能認出身邊的老地主


一個時代都會有特定的曆史標簽,所以每一代人也都會有自己特殊的集體曆史記憶。從高玉寶的周扒皮,白毛女的黃世仁,到瓊花的南霸天,到四川的劉文彩,還有潘冬子同學的胡漢三……對當代國人而言,地主也正是這特殊的集體曆史記憶當中的一種。

隻是時光流逝,人事代謝之間,當年那些高度標準化和具體化的地主形象,卻已有了複雜化和抽象化的趨向。人們已漸漸不再記得那些老地主們是什麽樣子了。一個80後“地主後代”如此講述自己對“地主”的童年印象:

“我7歲上小學,語文老師還在課堂上講,地主如何剝削,如何慘無人道,大年三 十如何帶著狗腿子,上貧下中農家討債,掀房頂,搶女人,逼得人上吊等等。聽得孩子們非常氣憤,恨不得早生幾十年,跟著共產黨、解放軍,親手將地主消滅幹 淨。直到放學回家,我還心潮澎湃,拉住婆婆的衣角問:‘你見過地主嗎?地主為啥那麽壞?’不料婆婆翻了我一眼:‘有啥稀奇?我們家就是地主。’當時,我猶 如挨了一悶棍。婆婆又說:‘如果不是成分高,你大爹也不至於這麽大歲數還娶不上媳婦。’我心虛地嘀咕:‘不可能吧?’婆婆說:‘有啥不可能?劉家衝有十幾 戶地主呢。教你認字的駝背爺爺就是地主,對你最好的大媽家更是大地主。’”

“我真叫弄糊塗了。駝背爺爺的老伴是聾子婆婆,都是好人啊。由於路太遠,中午不方便回家,養父就把我安排在學校附近的老兩口家吃飯。駝背爺爺是方圓 幾十裏最有學問的人,他給我講故事,還教了我不少成語,什麽‘登高望遠’‘冬蟲夏草’‘月白風清’,可以說,我最早的文學基礎就是他替我打下的。當我背著 手,大人一般清清喉嚨,在一群邋遢娃娃中間‘出口成章’時,連老師都在一旁吃驚。”

與這位80後“地主後代”相似,許多人已很難辨認出自己身邊那些當年的老地主。這個一度在上個世紀主動或者被動左右著曆史大勢發展方向的群體,在經曆了長時間的標簽化之後,等來的不是理性解讀,反而是近乎徹底的遺忘。

作為一個業已徹底消亡的群體,地主的形象沒能獲得理性的重建,是一種深刻的悲哀——不能正確理解地主群體在中國近代社會秩序中所處的位置,不能正確 理解地主與佃農在合作與鬥爭中如何達成利益均衡,就不可能得出一個比較靠譜的中國近代社會的真實麵目。也就是說,若想還原一個真實的“舊社會”(中國近代 社會),理性解讀中國近代社會的地主群體,至為關鍵。

一、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

 關於地主霸占土地的比例,過去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地主富農隻占農村戶數的8%,占有土地則達到“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毛澤東選集》一卷本,頁1250)

但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否定了這個結論。土改中總計全國約有3億多無地少地農民,共分得近7億畝土地,約占全國耕地麵積的42%一47%。 在這一過程中,留給地主、富農的土地約有8%左右,同時還觸動了中農的部分土地,留給地主富農的土地與觸動的中農土地比例大致相抵。由此來看,過去“地 主”、“富農”共占有不到50%的土地,並不是流行的70%—80%。

上個世紀30年代以來的曆次調查數據,同樣支持了上麵這個結論。

1、1932年,國民政府內政部17省869縣調查,地主戶數占7%,占有土地38%。

2、1934年,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22省調查,地主戶數占5%,占有土地34%。

3、薛暮橋根據農村複興委員會1933年6省調查推算,地主戶數占3.5%,占有土地46%。

4、陶直夫(錢俊瑞)估計1934年左右全國情況,地主戶數占4%,占有土地50%。

5、吳文暉1934年估計,地主戶數占3%,占有土地32%。

6、陳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戶數占3%,占有土地26%。

7、中共中南軍政委員會土改委員會6省97縣100鄉調查,地主戶數占4%,占有土地41%。

8、蘇南5縣973鄉調查,地主戶數占2.3%,占有土地31%。

9、東南4省235縣調查,地主戶數占3%(人口占4%),占有土地26%。

10、國家統計局根據1950年農業生產年報資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階級比重推算,地主戶數占3.79%,人口占4.75%,占有耕地38.26%。

對上述數據做簡單平均化處理,得出的結論是:中國近代地主占有土地比例大致在30%-40%之間,不可能超過40%;地主戶數占總戶數的3%-4%,人口約占5%。(高王淩《租佃關係新論》)

外國學者巴克(Buck)1929年在中國22個省168個地區,1,6686個農場3,8258個農戶做了實地調查,調查結果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給佃農耕種,成為中國重要的問題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過度佑計的情事。(實際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為耕種人 所領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土地,用於佃賃。在產小麥的地區,耕種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與之相較,產稻穀的地區,自有土地為五分之 三。”

 “將農民分為不同的門類是另一種衡側佃貨程度的辦法:半數以上的農民為全自耕農。不到三分之一為半自耕農,其他百分之十七為佃農。”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擁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給佃戶。在出租土地的比例問題上,巴克也做了一個估計,認為30年代約有 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約占6.7%的幾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給佃戶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右(《劍橋民國史》)。

對地主實際占有土地數量的界定,關係到對中國近代社會性質的界定。如果認可70%-80%這個結論,那麽就等於認可中國近代社會是一個佃農社會;如果我們認可30%-40%這個結論,就等於認可中國近代社會仍是一個自耕農社會。

http://history.news.163.com/09/1126/18/5P2L87IG00011HJ4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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