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個句號。

前幾個月,寫了個帖子,說了買個SS房的經曆,經紀人(或買主)多要了我五千元。有網友挑刺,

就說什麽under table 交易。其實是根本不了解這類交易的細節。

第一,此SS房,在closing十天前左右,買主退出,經濟人臨時找到我,讓我接手,並多要了五千元錢。

但原contract, bank approval letter 上都是原買主的名字, 如果交易重換買主,就得銀行重新批準。而重新批準在如此的市場條件下,是否能得到同樣的條件,價格,誰也沒把握,更別提等待時間。

所以,要在銀行approval letter過期前(十天)內過戶,隻能按原買主過戶。就是我出錢,過戶到原買主名下。 完成後,原買主再把房產過戶給我。所以, 整個交易, 從法律角度而言,我就是個局外人。HUD1上連我的名字都沒有,談何under table. 賣,買雙方和經濟,再加銀行, 根本沒有我。 風險對我是很大,但這不是我第一次這麽做了。

當時,經濟人出國,沒聯係上,就去交了不該我交的real estate tax. 後來,經濟人回來後,聯係上了,核實後,closing company就把稅錢補給了我,我也就把舊帖刪了。 是個誤會。:)

也不能說closing company 不盡責。他們問本地政府,此房2011下半年的稅交了嗎? 答說:交了。他們以為2011下半年是07-12月,但在本地政府,2011下半財年是01-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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