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過堂後贏,馬上就拿著法官簽字的判決書之類的東東(好像是,好幾年了,記不太清),去當地巡警局子辦理相關手續,當時交230刀,還拿到收據神馬的。法官在堂上命令豬客鳥人們當周的周六前必須搬離,結果我次周一去了丫們還在裏麵,我立馬電話警局,來了倆強壯警員,持槍進入,並令我呆在屋子外十來英尺處等待,他們不叫我先不能入內,他們進入屋子後,正啃齧屁殺餅的幾豬客非常吃驚,但仍裝鎮靜,法警這時招呼我進入,問我:“Mr.Joe先生,你想給他們多少時間搬出?半小時還是一小時?”我答曰:“我隻給他們十分鍾!”警官先生一聲吆喝,說你們都聽見了,Joe先生要你們十分鍾內搬出!這些王八蛋立即亂作一團,把所有東西從門窗丟出,大約二十分鍾,這些家夥清空了單元,我不讓他們留下一根線,但他們借口幾個床墊得第二次過來拿,就放在屋外的樓梯下,載著滿滿一車家具細軟走了,(但床墊他們再沒過來運走,是我後來花錢讓人拉走的),倆警員讓我立即電召鎖匠來,當下換完鎖,他們才離開。
在警員在場是,男主豬客的姘頭(他親外甥女),還挑釁俺,衝俺說“shit"類詞,我不理丫的,警察僅僅口頭警告她,似乎無用,但在警察持槍在場監視的狀態下,他們也沒法隻能疲於奔命地搬東西。丫們滾蛋後,我還繼續發信到丫的新地址追討欠租,當然目的不是真正要回錢(事實上也要不回),而是施加壓力,使這些垃圾躲避我,而非我躲避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