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在lease agreement裏define什麽是minor items, 什麽不是。
另外萬一tenant想修,沒有修好,反而造成更大的damage怎麽辦,who has the liability?
這就成了兩難問題,你在lease agreement裏寫明是tenent的liability, 沒一個tenant會簽這樣的lease, 我幫你修,我還有liability, I'd better not do it。
如寫明是房東的責任,tenant盡管動手好了,如果你沒有寫明,他不能修水龍頭,好家夥,他就有本事來個水淹金山。搞得不好,把樓下的巴西櫻桃木地板泡了,那就有點玩大了,這樣保險公司賠不賠都是個問題。
我的原則一律是 "Thanks, But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