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客,13月LEASE。 住了一個半月,期間處處找茬。兩個星期前提出要結束合同。自己定了個日子,死活要在這個日子前搬走。他當時說的很可憐,他要出錢出力再搬一回家,並強調他再找一個地方去租住。結束合同的唯一原因是我們房子不好。我們同意他走,隻要我們能找到下一個,不需要他付任何補償。如果找不到,他多付10天,就結束lEASE.
昨天打來電話,承認是買了房子,說申請貸款的公司可能會給我們打電話。
雖然我也希望他走,我理解現在貸款利率好,買房子合適。但他沒說實話,在他住的這些天,沒少折騰我們。從他自己定的日子看,剛進來沒兩個星期就買房了。
知道不能扣留他的押金,可我和他之間的LEASE,就是一張紙,還有11的月,他想走就走,沒什麽法律約束。
各位老師,這種情況是不是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