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子租給一個離婚媽媽和她四個小女孩。
離婚之前她們應該是在一個中產家庭。離婚後,女的在找工作,主要收入來源是前夫的贍養費。
當時她申請租我的房子的時候,主要提出交兩個月押金(security deposit),我也想不到什麽理由拒絕。
最近她開始遲交租,不是遲很多,也就遲幾天。我也很客氣地提醒她準時交租,說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更改租約上的交租時間來配合她的財務安排。比方說,原來約定是每個月的第一天交租,三天後開始收滯納金。如果她是每個月的第四天才收到工資、贍養費什麽的,我們可以把租約改成每月第五天交租。目的是有規有矩,也方便大家。
她似乎以前沒租過房子住,沒有什麽概念,老是跟我嘮叨兩樣東西:
1) 她以前還房貸,grace period 可以最長15天,怎麽交租的 grace period 就隻有3天了?
2)她說她有兩個月的押金放我這了,就是為了應對這種情況的,難道不是嗎?
我有點哭笑不得。於是耐心跟她解釋:
1)Grace period 是合同約定的。租約上寫的是3天,就應該是3天。如果想改成每月第15日交租,我們可以改租約。
2)押金不是用來應付周轉不靈的情況的。如果她需要 cash cushion,錢應該放她自己那,而不是放 security deposit。
她說希望可以退還一個月的 deposit,因為手緊。我想,如果手不緊,倒是可以考慮一下。如果在房客財務緊缺的時候降低 deposit,豈不是南轅北轍?
歸根到底,還是那句話--“自控能力差,錢在自己口袋裏,總要花光才舒服”。既然是這樣,錢還是放我口袋裏比較穩妥。起碼在退 deposit 的時候我不會說“這個月我的錢花光了,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我再退你 depos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