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addendum, 原房主付了3天房租。offer accepted 後,我們見過很多次,看房子,量尺寸等等,他還應我們要求畫了floor plan,不是很精確的數字,但是也很有幫助。交房前,他仔細交代了irrigation, pool, soft water, RO等的用法和schedule,交給我們所有fixture, appliances.包括空調和熱水器甚至garage opener的說明書,還有附近鄰居的名字,小孩幾年級。後來我們收到他的信也會告訴他。聖誕還會互相發個郵件問候一下。
他的解釋是,他曾經有過買主最後沒有close成,他已經搬空了的事情,所以願意塵埃落定再搬家。我覺得可以理解,最主要是我和他打交道的過程比較愉快,幾次見麵後,他說了很多他的經曆,甚至他和太太怎麽認識和結婚,兩個小孩在哪兒工作上學,互相建立了信任。記得當時是海地地震,他女兒大學畢業後一直在海地當誌願者,他們夫婦非常擔心。
所以,這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的理解,如果原房主拒絕搬出,或者不按合同拆掉fixture,買主是可以告的吧?請班長和其他大拿解釋一下風險在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