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懂行的給解釋一下,這位犯了啥罪?看著除了沒收公司,不該抓人啊?

來源: datodato 2012-07-07 16:50:5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967 bytes)

新華網南京7月7日專電(記者 秦華江)江蘇省連雲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日前破獲一起抽逃出資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萬美元,犯罪嫌疑人丹尼斯·陳(中國名字張某)已被抓獲,目前,連雲港市檢察院已批準將其逮捕。

2011年3月9日,灌南縣公安局以涉外案件管轄權的原因將張某涉嫌抽逃資金案移交連雲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支隊隨即立案偵查,同時對其采取限製出境的措施。

經查,原是浙江省寧波市人的張某,在工作和生活中,一直使用中國名字張某。2006年7月,他以丹尼斯·陳為公司法人兼總經理的身份,以外資名義在灌南縣堆溝鎮注冊成立江蘇博龍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金2000萬美元。

公司成立幾年,除了幾間廠房,未購進任何設備,張某卻利用開公司名義騙取了當地448畝土地的使用權,並以其為抵押在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寧波新城支行貸款1580餘萬元,而張某因到期拒不歸還貸款,該土地已被法院凍結,該土地6年沒有得到有效使用,造成巨大損失。

5月17日下午,在掌握了相關證據後,辦案民警在上海徐匯區將張某抓獲。到案後,讓民警沒有想到的是,在浙江寧波出生並生活了30多年、擁有美國護照僅幾年的張某,拒不承認曾經並一直使用到案發的張某這一中國姓名、身份,並稱自己出生在美國,隻有丹尼斯·陳這一個名字,張某隻是和他同年同月同日生,並長得相像而已。

民警通過取得的中國銀行(601988,股吧)國際結算傳票、交通銀行(601328,股吧)交易明細、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證明,證實這位丹尼斯·陳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涉嫌抽逃出資罪,數額特別巨大,危害結果特別嚴重,目前,檢察機關已批準將其逮捕。

http://news.hexun.com/2012-07-07/143310315.html

所有跟帖: 

嚴重經濟罪槍斃的都有, -laota- 給 laota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07/2012 postreply 17:27:48

欺詐罪。給地是因為他當初答應在一年內投資2000萬美金。 -相對強度- 給 相對強度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07/2012 postreply 18: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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