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朋友的貼子。謝謝。
大約十天前,縣政府section8 辦公室專員電話告知我,根據租客條件他們批準這位租客可以租到多少錢的房租(其中包括租客的部分自付額),如果我同意我便可以租房給這位section 8租客並且可以馬上搬進去。我們在接下來的周末便和租客簽了合約,交鑰匙,之後他們就搬了進去。
這才搬進去一個星期我們發現租客沒有誠信,一直說謊,不接電話也不能留言(voicemail box is full),唯一的聯係就是短信(text message)請她打電話給我。
昨天收到縣政府section8 辦公室專員寄給我們的正式文件並要求簽名後寄回。合同從租客搬進之日算起。
我現在想,如果不簽並且不寄回這些文件同時電話告知(電話非常難進去)或直接去辦公室告訴他們這租客不好,不可信(我們可示出證據)不想再租給她,行嗎?如果行的話接下來怎麽把她趕走?
請各位有經驗的朋友幫忙出主意,十萬分感謝!!我現在非常後悔沒能分辨她的甜言蜜語和謊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