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三條:
1)utility:
但租約上寫明租客付utility。但是無理法官說,那個賬單1萬多美元,是以前人(其實就是他們家,父母是原來owner,三個兒子簽的lease)的賬單,所以,現在的房客不應該付,因為現在的房客不應該付,所以就由房東付。什麽歪理啊。
2.mold and excessive water damage。
==〉他們在庭上竟然出示手機(不準帶手機的,他們竟帶入)上照片,說有mold,我查房的時候根本沒有。被他們陷害。
3.broken windows。safety issue。
==〉他們在庭上竟然出示手機(不準帶手機的,他們竟帶入)上照片,說有broken windows,我查房的時候根本沒有。被他們陷害。
我強調的
1) 我做inspection的時候,都是好的,即使壞了,也是他們破壞的。
2) 是我幾次派人去修理,都沒法進入房子,因為沒有key.
法官不聽我的,還不讓我說話。
這個法官恨我,以前一次也是她,判我輸。而且以前那次,她一進屋的時候,沒人起立,她大發雷霆,衝我發火,說,別人不知道規矩,我這個常來的,竟然是殘廢不能站起來嗎?
今天,她今天一進來,我立馬筆直站起致敬,其他人沒動靜,她全當沒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