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法庭,攆不付租的惡房客,法官不僅dismiss了我的case,還教房客反訴我,真他媽的什麽世道?!!
我剛買的shariff sale,原黑人兒子們要求繼續住,我就和他們訂了合約,結果他們付了1st month rent + security deposit就不付了,連門key都沒有給我,房客的父親進了監獄,他們母親欠了1萬多utility bill跑了,所以utility公司停氣停電了。上法庭後,他們說不付房租是因為(1)要我付utility;(2)房子沒有修理,我說連key都沒有,電話沒有人接,沒法進去修理。而且,我inspection的時候,房子很好,沒有需要修理的地方。
萬惡的法官,竟然說,這個案子,應該是他們起訴我,而不是我起訴他們。所以把我的case就dismiss掉了,還給房客拿來起訴我的表格,教他們怎麽來起訴我,真他媽什麽邏輯?
大家幫忙,我該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