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發了房客要早搬出去的事(4/15),合同是07/04/2011到6/30/2012。
我昨天打電話給她們要她們先發個郵件給我們一個move out notice,這樣就有個record。如果我們收到後再回函給她們讓她們做如下幾條:
1)要交4月份的全部房租。
2)為了配合房東找新的房客,請把保持房子和前後院子幹淨整齊。
3)move out walk through時,必須有水電氣(有個火爐)。
請地主們把我看看可行嗎?我擔心她們沒有先發move out notice給我們,就馬上給他們搬走的是不是不和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