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如是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係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注意,曾祖父母繼承父母的,需要曾祖父母在父母死時健在。沒有人能夠在曾祖父母死後代位繼承。所以叔伯姑嬸子姨舅不能和孩子們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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