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碰到一個棘手的租客。去年7月初把房子組給一個租客,剛搬進一個月去說洗衣機,烘幹機,洗碗機不幹淨,我就全部給換了全新的洗衣機,烘幹機,和洗碗機。其中還抱怨stove 不幹淨,但是說她會打掃的,也就過去了,我實際上在她搬入之前請專業清潔公司做了deep cleaning,但是她的要求很高。 今年2月份說是要續租一年因為學區的原因,我也口頭答應了,我以為她會住下去。房子六月底到期,她最後一天給我發信,不租了。還倒打一耙,要我退還一個月押金和退她一個月房租補償她的損失。因為她的最後一天通知,我大概隔了3周才找到新租客。而且返還房子的狀況不理想,我又請了清潔公司做了打掃。這樣我的損失是大概一個月的押金。
我為了解決問題,提出可以退還押金,但是不願多付一個月賠償給她。她不同意,說押金不夠。威脅說如果不給一個月房租和押金,就拿手裏的照片去州裏和市裏舉報我房子的衛生狀況,要告我賠償她其他損失。
我谘詢了律師,律師的意見是:因為她違反了四 五條lease的條款 (比如沒有及時通知房東不租了),建議我扣掉全部押金。如過她想要押金,讓她來告,由法官決定。
現在情況是,我押金沒退。因為我提出退押金,她也不滿意,還要告我多要一個月房租。現在她不讓我直接聯係她。
請問這種情況:我扣掉押金法律說的通麽,還有什麽別的好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