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駁?
房子是個2 公寓的房子。 他簽了代管合同以後,代我們順利出租了樓上的一套公寓。
樓下公寓是3房一廁。我當時有2個房間有租客,一間空房。為了把這套也給他管, 空房空關幾個月也沒出租,一直等到另外2間房空了,3房讓他一起出租。結果他找了個SECTION 8,說各方麵,經濟和曆史都清白。
我們從來不搭手SECTION 8, 據說房客毀壞房屋厲害。但這是次要原因, 主要是SECTION 8要接受政府嚴格檢查,很難符合他們的要求。 所以我們通常都說我們是SECTION 8 UNQUALIFIED.
但是PM 不肯,他說新法律是不能拒絕S8, 如果我們房屋不符合要求, 我們就要加錢自己裝修。 如果銀行證明我們確實沒錢,可以不裝修, 那麽S8 房客就得搬走,但是我們現在不能拒絕他搬進來。
且不說我們也沒有辦法證明我們沒有錢還是有錢裝修, S8這麽進來再出去,這不是瞎鬧騰麽。
他問我們想不想租? 不想租,他就把廣告拿下來, 反正他不會給我們換客人,否則就是違法。
我說拿下來吧。 然後隔天我找到了新房客, 租金都交了。
PM說我這是歧視S8, 違反他們公司的政策, 所以要去撕毀合同, 不再給我代管樓上的公寓了。
我倒是無所謂他不再代管, 因為我不喜歡他的做法。 但是,撕毀合同會在他們公司有記錄, 而且是以我們歧視S8為理由, 我不能接受。這個記錄不是要給我扣大帽子, 給我將來帶來麻煩嗎? 縣房管局不會找我麻煩甚至罰款嗎?
我該如何處理? 我做錯了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