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章是國會,第二章是總統和行政部門,第三章是法院,第四章是聯邦和州的關係等等。
美國聯邦法院是憲法第三章規定建立的。
稅務法庭不是第三章的法庭(article III court),而是第一章國會建立的Article I Tribunal,雖然很多人把它叫做tax court. 由於這個原因,Tax Court是一個civil court,就是說隻能罰錢,不能逮捕定罪。如果被抓住犯罪,IRS要到ariticle III court去起訴。
所以,Tax Court(Tribunal)的法庭規則和一般法庭規則稍微不同,證據的要求低一些,也沒有無罪假設,因為他不牽扯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