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之前案例: 房東PM vs 租客和她的律師, 原告PM認為合同已經過期(8/31/2023), 要拿回房子; 租客律師說房東不修理,合同並沒有指定不續, 而且房租($1000)太貴,可能就值$6~7百。 法官判決:房東修房子,房客繼續住,房租降到$700!
2. 我的案例: 房東,我以租客養狗和其他violations 來趕房客。租客沒來,法官判決:我的violation notice 不 formal, 讓我找律師寫,從新走magistrate 或 appeal to superior court.
順便問大家:我的租客腦子有問題,是政府付租,裝修一新的房子毀的厲害,又不合作修理,合同11/30到期。現在卡在洗澡池有裂縫漏水,她要新洗澡池,但換洗澡池4天左右(她隻讓12點5點才讓修),不能洗澡。如果refinishing, 1天即可。而且,她報告鎮裏檢查,有時間限製。大家有好主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