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這樣的。有一個外地的出租房。由出租公司管理。前麵一個房客搬走了,發現破壞比較嚴重。那個管理公司也比較拖拉,到了20天的時候,還沒搞好。他們就發了一封信說,還要1-2個星期。最後維修的總費用是$6500。房客的$2500押金全被扣了。房客現在說要去法院告我們。維修的東西都有收據。就是最後給清單的時候,這個21天的deadline 過了。但是在20天的時候,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sent a letter to them requesting 1-2 weeks more。這個情況去法庭的話,會怎麽樣? 還有如果我們想要回另外的$4000,同一個case 就可以嗎?還是要到法庭搞另外一個case去告tenants ?
因為對那個管理公司的不滿,我現在不用這個公司了,現在正在交接手續過程中。 但是這個退押金的事是前一個月的事(當時還是用那個管理公司的)。這個情況可以要原來的管理公司替我去法庭嗎?因為那個房子在外地,而且整個過程都是他們操作的。但是我又擔心他們不上心去處理這件事,畢竟現在我已經不讓他們管房子了。他們應該是有不開心,不過表麵上大家還可以,沒有鬧得不愉快。
問題比較多,謝謝大家。最近被這事煩心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