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沒嚴重到自己給自己動手術的地步哈。我想自己做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想告她的原因:

1)我是個盡職盡責的房東,沒做錯事,不怕。不能因為租客是個paralegal, 我就慫了

2)我會鳥語,學習能力強,不怕出庭講話

3)我不上班,有大把時間跟她耗

不想告的原因:

1)我不差錢

2)房子在外州,我得飛過去

3)提告,浪費我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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