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上個周末鬧掰了男方申請了禁令女方不得聯係和靠近他,女方周二6/27在警察的陪護下進
房內拿走了她的東西,給我發了短信希望把她的名字從合同中去除放棄所有押金,並不再對合同負責。
男方現在不肯搬說他可以住到合同到期日11月份。他一個人的收入不夠3倍房租,我手裏有他們最後
一個月租金和一個月押金。
1,這算broke lease吧,需要女方簽書麵材料嗎?
2,這個男的如果繼續交租金有權利繼續住下去嗎?
3,因為我有他們最後一個月押金,是該讓男的用來抵7月房租嗎?(他說搬但是沒說什麽時候搬)
如果明天他交7月租金我是收還是不收?驅逐男方還是男女一起驅逐(女方已搬出去並且一再
強調不再對合同負責並放棄所有押金,不想有驅逐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