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22年4月20號close了一個房子,closing的settlement statement裏麵顯示seller給了我4月1號到20號的property tax credit。那我理解seller應該是付了1-3月份的property tax。我們這裏的property tax是city在6月和11月給兩次賬單。我的mortgage company在7月和12月付了兩次,付的是全年的tax amount ,並沒有按比例摳除前三個月的seller付的部分。(我們這裏6月份的賬單是用的預估數字,使用前一年的tax amount的一半。11月份的賬單會顯示真正的全年的tax amount和下半年需要繳納的數字).
我又查了一下2020年3月26號買的另一個房子的closing document,settlement statement顯示3月26號到3月31號的property tax是我tranfer給seller, 那也就是1-3月份的property tax是seller付了。但是我的mortgage company 也是在7月和12月付給了city全年的property tax。
這是怎麽回事呢,我有點糊塗了。兩個房子在不同的城市,mortgage company也不同,不能都犯錯誤吧?是我哪兒沒搞明白?請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