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另外人,很難界定,報警不一定有用,到時候再說吧。所以說

驅逐時加all the other occupants 至關重要。

我以前有個案子,租客住了10幾年,分租給別人,別人不在我的合約上。

但別人和租客是有承租關係的(不需要書麵,有實際付租來往)

後來,租客意外死亡。我們費了9牛二虎的勁才把這個別人趕走,走的是民事驅逐庭,法官是承認這別人是合法居住的,因為他有付租,雖然不是給我,雖然不在我的合約上。

我們不能用unauthorized occupants 來趕,用了房子需要裝修來做理由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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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寶貴無私的分享! -IEbird- 給 IEbird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28/2023 postreply 07: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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