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兩家庭出租房,按照第一個inspector的計劃是先檢查一個,做完之後再檢查另一個。
我按照第一個inspector檢查報告做完第一個unit,中間經過一些反複,最後驗收的時候是鎮上臨時派的另一個inspector,他當時看完之後就口頭通過了,然後他就去檢查了另一個unit,檢查完後,他說回去會給我發一個報告來。過了幾天,報告沒等來,我等來的是對第一個unit的罰款,我打電話去問,沒人接,我就留了言,詢問怎麽第一個unit通過了,還要罰款,我懷疑第二個inspector把第二個unit的檢查結果作為第一個unit的報告發給了原來的inspector,也就是第二個inspector的老板。
後來原來的inspector回電,首先是護著第二個inspector的錯誤,還說當時他檢查時就有許多不滿意之處但是沒有追究,所以他堅持罰款。我爭辯說我是按照你的第二份報告說的都做了改正,報告上沒說的我就沒做,第二個inspector雖然是口頭通過,但是我的租客當時也在場可以證明他當時是通過的,因此不應該罰款。我認為第二個inspector的報告是第二個unit的情況,另外第二個inspector當時答應給我的報告也沒給我,第一個inspector反而指責我沒去拿報告,說我應該知道自己要取報告,而且隻有三十天的改正期,我說我沒去是因為當時來的inspector說要給我發電子郵件的。溝通了半天,原來的inspector答應再來檢查一次,看看他要求的我後來做了沒有。
我認為,第一個inspector不會承認第二個inspector,也就是他的部下,是做錯了,肯定會找出點毛病來罰款以便袒護他的同事,他會覺得同事關係比與我的關係更重要。我現在別無選擇也隻能繼續與其周旋下去了。不過罰款錢也不多,是40塊。
LD非常生氣,我對LD說這些都是工作的一部分而已,沒必要太當回事,現在隻有盡量爭取好的結果,如果不行,退一步海闊天空,留的青山在,不怕沒柴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