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家請教一個關於section 8 租房合同問題:有一個三房的townhouse,好區。房租定$3000.一個家暴的女的,看起來很體麵,先租,原來她說政府付給她2200一個月,她可以馬上入住。所以township的人周六去檢查,就過了(四年前全部裝修過了)。 然而到付款時,政府就不停的要文件,lease呀,W-9呀,付款方式呀等都給政府工作人員了。期間政府工作人員不停的讓我改lease,比如政府應該付多少,總數是多少,把政府要付寫進括號都不行。結果一個多月過去了,政府工作人員突然說,隻能付給她1600多。說我必須要降價將近一千左右才可以。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她的case就被拒絕了。然而這個女的呢就看上這個房子了,希望我和她之間再簽另外一個合同。她可以把剩餘的錢暗中付給我。我覺得這是不是就是陰陽合同呀。
她還有一個解決辦法,說可以每個月以草坪和使用洗衣機和烘幹機的費用把多餘的錢付給我。第一次和政府因為房租打交道,不知這些方案是否可行?
猶豫已經浪費了一個多月時間,如果現在重新招租,可能要損失另外兩多月的房租。
所以請教各位地主,怎麽做更好些?
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