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從簽租約後第五個月就開始陸續遲交租,每月遲交,我都會去貼條,並按日子數著去法院正式遞交驅逐請求。開始還會在上庭日之前補上。後來越來越晚。這次是從去年12月開始到現在,還沒有交任何的租金。
上周五trial, 他沒有出庭。法官判我贏in favor of me for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但是允許他交齊一個月的租金for redemption amount.
當地法規是在4天判決之後可以向警局申請warrant of restitution. 也就是這周五可以申請。
考慮到租房合約還有挺長時間(也是一個大教訓), 而且當地法規允許12個月內3次redemptions。我在權衡有沒有必要提供給他cash for key agreement.
如果在eviction movers 和警察出現時,他可以付redemption amount, 而我eviction mover每次一千多塊錢也沒有。但是cash for key心理暫時還沒有過去這個關口。也想是不是走一下驅逐給他點教訓。需要擔心他報複嗎?
懇請有經驗的大佬指點一下。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