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開庭,法官說我們應該先給他一封書麵警告。
第二次開庭,租客說我們之間沒合同,我把合同呈現給法官,租客又說我們沒給他附本。法官問我有沒有複印件,誰帶那玩意。
第三次開庭,我帶著複印件,又沒人要了。租客說他不明白為什麽我要告他,我的申訴當麵給了他,他不簽字。
第四次開庭,各項手續都齊全了,他缺席。法官判我贏。
第五次開庭,他的免費律師發現我簽字簽錯了一行,我的起訴不合理。
第六次開庭,我請律師出馬,開庭前把文案都完善起來。
總之,每次都要重新排隊,打官司的太多,一等就是兩,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