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問我們留遺產給孩子,在孩子的哪個階段給及給多少為好?律師有個template是25 30 35 和40 歲,各自 25%。我們覺得是否應該再往後推些,比如 30 35 40和 45, 並且在40歲和45歲時比例應該大些? 顧慮是萬一孩子經曆離婚和其他變故(敲木頭), 拿到比重多的遺產可以幫他們下輩子生活多些保障。這個思路對嗎?
(2)律師說trust裏的錢是婚前財產,所以將來傳承隻要不要跟他們的婚後財務混在一起,就不會被分走。那還需要做prenup 嗎?需不需要寫像樓下帖子說的“若離婚,配偶沒有份”的條例?
(3)目前我們自己是trust 的trustees,但我們不在後需要1st trustee and 2nd trustee, 一般該請誰做這個,可以讓孩子們自己做trustee嗎?有什麽好處和壞處?請別人做是否有費用?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