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和同學一起租一個靠近大學的房子為期一年從去年五月到今年四月,其中之一決定搬回家不再續租, 兒子和兩朋友沒考慮退租,房東也沒說什麽,到5月底房東忽然要求孩子們簽一個sublet的合同,給一個新找來的住兩個月的人。兒子拿合同給我看時,我發現這個sublet 合同居然把樓上另四個租客也綁在一起,一共8個人,我就告訴兒子不簽,另外一個家長也沒同意簽,房東生氣了,天天問兒子為什麽不簽,給了挺多壓力,兒子最後被逼急了就告訴房東退租,這是6月8日發生的。現在房東說應該付房租到八月底,因為60天的notice。我是想付到7月底就可以了,但是房東說60天要到8月8日,所以必須付8月的。請問各位房東說的有道理嗎?租房位置在加拿大多倫多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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