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隻是租給A 其中一房間。是room share. 作為房東,我有權讓其他人進入公寓的共用部分,除了A的房間外。A是知道的。給鑰匙給新租客應該是沒有過失的。
2,A有房間鑰匙保護自己的財產,而不用。A有過失。
3,A告訴說是周五早上與周六晚上之間被偷。周五,六是28,29號。在進入之前就可能被偷了。在近2天的時間裏搶被偷都沒有發現。有些奇怪。
謝謝各位的寶貴意見。 我的感受是:
本帖於 2019-10-04 14:24:30 時間, 由普通用戶 紅女 編輯
所有跟帖:
•
1 & 2 are good arguments.
-海澱網友-
♂
(0 bytes)
()
10/04/2019 postreply
17: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