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久了,感覺國內有些法律不合理。現在還有什麽贍養法。估計是民間此類糾紛太多,才會製法。不是說母慈子孝嗎?

母慈在先,才有子孝。靠法律硬性規定,隻能說是非常不合理。另外,離婚後,男方不是要給孩子撫養費嗎?怎麽在“第二次也很美”中,好像是離了婚,孩子判給誰,誰就要撫養?在美國,如果母親堅持,小孩都是跟著母親的。母親沒有工作也沒有關係。房子一般也是判給帶小孩子的一方。中國法律在保護婦女兒童方麵太不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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