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那個主任,讓她幹她超出她能力範圍的工作。審計前不做基礎調查,發現不了對方的主要領導是她親屬,是她自己的業務能力不夠。親屬間有無往來和親屬避嫌規則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被人揭發出來了,就是職業上的出醜出錯。厭不得別人。
朱麗不知明玉在被審計的公司,是她自己的業務能力還無法勝任這樣的工作。親屬避嫌,審計方的責任。事先調查清楚是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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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個理,事前調查清楚是職業要求,不管什麽原因沒做到就是還不夠資格
-小雪山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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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2019 postreply
05: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