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別人是法盲的就別耽誤你的眼睛了,知趣點,走開!!!
下麵隻是客觀討論, 以求對此案的理解, 沒有個人立場。
有個解釋是,1, 墮胎不是聯邦事物,因此, 國會不製定墮胎相關的法律。2,如果受憲法保護,聯邦法院有審查州法的合理性的權限。因此,最高法院可以以此借口介入。3,1973年最高法院的結論是墮胎受聯邦憲法保護, 所以, 當時法院判決。50年後, 另一組大法官說墮胎不受憲法保護, 所以打回去各州自己負責。
此案引人思考的兩個主要問題。
1, 墮胎到底受不受憲法保護? 憲法怎麽陳述的? 這個好辦, 查原文即可。
2, 到底法律的合理性取決於大法官們的政治傾向,還是公正?
下麵分享的信息或許有助於理解。
多年前, Ginsburg 在電視上有個interview, 討論中,有人提問關於法律條款陳述可以有多種解釋的問題。她的回答的大概意思是, 法律條款陳述寫得可以進行不同的interpretation 是有意為之。因為, 法律條款是根據當時的文化和當時人們可以接受的道德基礎上建立的。 當這些條件改變了,人們就會質疑法律的合理性。而法律是一個可以在相對長久時間內, 對人們行為的規定,因此有必要留給法官們在不同文化和道德的情形下進行不同解釋的機會。她當時還有舉例說明。(有興趣者自己Google原始interview,和tran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