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笑微在她的文章深度分析: 墮胎權利被剝奪意味著什麽?的最後一段寫道:
合法墮胎權利的保障,仍然是一場全球性的鬥爭。如果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冷酷無情地決定終止對這一問題的保障,這不僅是本國人民基本權利的巨大倒退,而且將產生全球性的惡劣影響。
對這句話感覺是不太同意的,就如對中國政府過去以及現在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所做的宣傳一樣,我都持深深的保留態度。
從宏觀上說,墮胎權法案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實際上就是用強硬的法律條例來人為解決或者說來控製未來一個國家的人口數量。當然墮胎權立法更是被納入了高大上的國家層麵保障人權的政治正確話語體係。
微觀上,她影響到這些政策下的每一個家庭,這牽扯到非常難以用法律界定的價值導向和道德判斷。墮胎權跟生存權不一樣,不單純是女性對自己的身體做主的權利,因為女性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已經不是單單對她自己生命的處置,而包括了另一個生命。這一權利的界定無論在任何社會製度和話語體係下都會非常困難,沒有絕對的答案隻有接近合情合理的劃分和選擇。也就是說,當事女性所在的處境是做這個判斷的極端重要的因素。而且無論她做任何選擇都必須麵對社會的道德評價或自身的良知拷問。這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話題。
美國現階段在民主憲政精神基礎下的三權分立製度是經過了三百多年曆史的考驗,他可以說之前基本做到了在人民個體利益和國家利益上權重分配的平衡。但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這一製度是不是完全適合當前的美國呢?如果在有些方麵已經不適合,是要做什麽樣的調整呢?撕裂和陣痛都是一個社會改良所必須經曆的,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幸免。
羅案是被推翻還是不被推翻,都是現當代美國人尤其是女人所在處境的折射。不是爭取到這個這個所謂的墮胎權就會更好或者說擁有更好的生活。對人類生命的尊重是我們生存的根本,女性的生育權不僅包含權利也包含哺育生命的義務。權利永遠都和義務相關聯,隻為爭取到權利而忽視義務的存在,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