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帖子裏的論據類比了三個立足點不同的問題。1. 用流產合法來類比殺嬰的合理,因為嬰兒和胚胎都沒有意識。但流產合法化是建立在胚胎不被認為是生命之上,而不是因為它沒有意識(胚胎後期是有意識的,不被認為是生命,焦點在於它還不擁有獨立的軀體)。如果這個類比要成立,你需要先證明嬰兒不是生命。2.用成人安樂死有一定的合理性來類比結束有缺陷嬰兒的痛苦是合乎人道的。但成人安樂死最大的前提是成人自己同意。如果別人隻是看你痛苦,而沒有得到你的同意,就將你人道消滅,這在法律上毋庸置疑是謀殺,不管他怎麽辯解這是為了你好也沒用。但是顯而易見,嬰兒是沒有能力作出這種同意的,於是我們來到了你的第三個類比,3.當嬰兒沒有能力同意時,應該由父母/監護人來做決定。當然,很多權利是需要有行為能力才能行使的。比如投票權,一定要年滿十八。結婚:十六以上十八以下,需要父母同意。如果考慮到小朋友去打針看病補牙齒,統統都需要父母簽字同意,仿似你的“父母決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我們在這裏要明白,權利和權利是不一樣的。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嬰兒,出生就繼承了一大筆錢,那麽他的意識不足以知道怎麽用這筆錢,那麽別人是不是就可以將這筆錢據為己有?我們說不可以。為什麽?因為這世上有一些權利,是所有人生下來自動具有的,那就是傳說中的“天賦人權(unalienated right)”你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隻要你有生命就是你的,你用不用,可不可以用,用的好不好,都不是任何人可以以這些理由剝奪你這項權利的原因。不管是父母,社會還是政府,最多隻有代管權。以上,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所以在倫理上,你的建議也是站不住腳的。最後,致敬一下貼主敢於理性討論的勇氣。
帖子裏的論據類比了三個立足點不同的問題。1. 用流產合法來類比殺嬰的合理,因為嬰兒和胚胎都沒有意識。但流產合法化是建立在胚胎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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