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這個案子中,開除黨籍就等同於開除公職。。。
但是,照這個理,國民黨就不能開除有公職人員(至少是不分區立委)的黨籍了? 這不就是明擺著不但不讓國民黨負起社會的責任來,還要為有問題的嫌疑人背書? 國民黨為什麽要被迫背這個黑鍋? 有什麽道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王是嫌疑人,其擔任院長的資格與誠信都被質疑。 那他主持的議事和通過的法案是否也值得懷疑? 行政院要不要執行? 這就是目前憲政危機的一個重要部分。
所以,不應該以國民黨無權開除某人公職的說法來指責國民黨開除王的黨籍。 國民黨開除王的黨籍這個做法,恰恰是對社會負責任的做法。 因為國民黨不能也不應該為這個人擔任如此重要的公職做背書。
如果王是選民選出來的分區立委,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那三位女法官根據的就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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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不但有開除公職人員黨籍的權利,還有直接開除其公職的權利,但是 -悟空孫- ♂ (364 bytes) () 09/17/2013 postreply 12:43:34
• 我是覺得 -不明則問- ♂ (349 bytes) () 09/17/2013 postreply 12: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