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將道德與法律等同是有他文化的局限性的。道德和法律是兩個不同的實體,雖然互有交叉。道德建立於自覺,為了和諧。而法律建立於強製,為了秩序。道德是出於個體的良知平衡,而法律是出於整體的勢力平衡。道德是為了弘揚善,而法律是為了抑製惡。它們的出發點和目的都不一樣,根本不是一回事。
但是在人類曆史上,它們又有聯係,並相互影響。其根本原因是在取得社會整體的勢力平衡,社會穩定。因此,有部分法律條文也來自個體的良知,雖然大多數時候法律條文是來自利益的平衡。在人類文明的進化過程中,部分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道德。我們不能說美國兩百年前的法律是道德的,因為它支撐著一個奴隸製度。但是那時的法律對社會穩定起到一定作用。
所以,將道德等同於法律是不合理的,就像將道德無關於法律一樣。重要的是,人應當將良知的感受不光付諸於自身行動,而且要獲得社會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