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千磊:如何理性看待老師打學生
近日,山西太原一幼兒園5歲女童因不會十加一算術,半小時內被被老師狂扇耳光70次。這件事在網上犯了眾怒,網友一片怒罵。網友“人生two件事”就說:“如此老師,真是人渣啊!”無獨有偶,昨日南都網又報道:10月24日,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顏某虐童,在活動室裏把一小孩的兩隻耳朵拎著往上提。目前,教育局已責成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作出深刻檢查,及時整改並立即辭退相關教師。
首先,麵對這種人,都不好意思說是“打學生”了,這簡直就是在虐待學生。國人的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在這股憤怒背後,我們不妨理性來看看“老師打學生”這個問題。
我國曆來就有尊師重道的傳統,所謂“天地君親師”,“一日為師,終生為父”,在傳統的社會中,老師擁有和父親一樣令人尊崇的地位。老師打學生也不是一件稀罕事兒,老師的一把戒尺,就不知道懲罰過多少學生。
但是現在是法製社會,老師打學生已經不是一件那麽隨便的事了。首先是法律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教師體罰學生可被解聘。《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又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再者,現在的孩子多是獨生子女,自家的孩子被老師打了還得了,麵對家長的“報複”也讓老師打學生有所顧忌。
分析老師打學生的原因,除了那極少數人是由於喪心病狂、變態之外,大多數老師還是抱著教育的目的。我們中國自古就有“不打不成材”、“嚴師出高徒”的古訓,這些老師其實也是在遵循這一古老的教育原則而已。
由於在老師和學生之間,學生是弱者,所以每當一有老師打學生的事件發生,媒體基本都是一片責難之聲,老師就成了公眾聲討的對象。這樣一來,不要說打學生了,一些老師連批評學生都不敢了。過猶不及,其實虐待學生和不敢批評學生這兩個極端都是不可取的,都沒有達到教育的目的。
那學生能不能打,該怎麽打呢?我們來看看國外是怎麽做的。
美國自稱是國際社會尊重人權的“榜樣”,然而這個“榜樣”的50個州中有21個州是允許體罰的。美國法律規定,在學校執行教育法的過程中,可以對學生實施體罰,判例法的原則是“教師可以用合理的適度的武力處罰兒童”。但美國法律也規定,體罰的理由必須是與教育有關的問題,在與教育無關的個人問題上,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如,不能因為意見不同而打學生等。體罰是否合理的標準要考慮到許多方麵,如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學生的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
英國雖然在1989年通過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體罰學生,兩年後擴大到私立學校,1998年又擴大到校外,家長也不得體罰學生,但2001年11月有40多所學校的教師和一些家長聯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恢複體罰,他們認為:禁止體罰使學校紀律下降,而且體罰是符合《聖經》要求的。但是,英國的一些地方教育部門也對體罰做了具體要求。例如,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6下等。
其實,世界上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都是允許老師體罰學生的,但這都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
完全禁止老師打學生,是不可能也是不合適的。懲罰是一種理性的行為,不是歇斯底裏地發泄,把學生打殘,打傷,根本就不是一個正常的老師所為。隻有用製度來規範這個“打”,明確“應不應該打”,考慮好“怎麽打”,才能真正收到教育的效果。
稿源:荊楚網
作者:張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