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友網話: 寬恕與赦免
有朋友為柴玲寬恕六四屠殺者辯護,說柴玲所以會出此言,是她受主愛感動,對曾經傷害自己的人,不懷舊恨,一心原諒。這並非代表她要赦免,能赦免罪人的,權柄唯在上帝。換言之,柴玲是在聖愛感召下寬恕,完全沒錯,而善惡的賞罰仍然存在,唯在主手,赦免的權柄,歸於上帝。所以寬恕與赦免,應是人、神二事,不可混淆。
寬恕與赦免,神學言,自有分別,網友的話,並非不是理由。不過請注意,寬恕和赦免,中譯和合本裡像是二詞,英譯本多作一字forgive,福音書希臘原文為aphiemi,其基本義是放開,讓人可以自行上路。神學解釋可以這樣:我們人的寬恕,不再糾纏人家的過失,由得他去;但這非最後的,隻有上主,唯祂才有終竟的釋放,叫人得以完全自由。這樣的認識,為標示上帝獨特的作為,來到中文裡就譯之赦免。然而切勿忘記,二字義源及義涵的本質,既可通亦無差,神學申論隻是為了說清教理,才權用不同的字詞予以分別而已。
回到柴玲的寬恕,是麵對公眾,講寬恕的文化,她自己基本定位不是講神學。所以在公眾的語境中,人寬恕赦免,一般不可能作這種神學教理的特殊識別,「寬赦」常一事難分。如小孩對我們父母撒了謊,他認了,知錯了,後悔了,答應肯改了,於是我們就饒了他,恕了他,本應做的懲戒收回了,赦免了他。您小孩萬一這樣,想大概也會如此對待,教徒不會說,我可以恕你,但赦不赦你等我回去問上帝!管教孩子,你有權恕也有權赦,不能一根筋執漢語經文字麵用於家教。當然基督教家庭教育裡,帶孩子到主麵前認罪,幫助他學習屬靈功課有必要,但不能走極端,我家長管恕不管赦。要是這麼原教旨,是否見聖經說不好judge別人,基督徒就不可以去當法官呢?聖經的審判,跟平常義的以至法律義的審判,完全不好當作一個意思。死摳經文字麵做到不混淆過了頭,卻容易變成了聖俗兩種不同範疇之間名實的混淆了。更何況,原文裡本就一字呢?恕與赦不就是那麼容易一刀切便完事,有時看它,可以合中有分,可是不得不知,它分中實合。
即使柴玲,後來「再談寬恕」,引福音書耶穌求天父赦免兵丁,跟著柴玲說「耶穌在被釘在十字架上時就祈禱他的天父原諒傷害他的人」,也並沒有嚴格分這寬恕的原諒與赦免。而經載耶穌與強盜的對話,就字句本身,亦很難分別得出那話是恕是赦。是柴玲先把赦恕不作區分,借上帝之赦說她必恕之理,要把此義弄分明,看來還當先找柴玲。
網友恕赦之分的神學,若強調太過,也可能會在釋經上自造困難。就算和合本裡麵,也有這麼一句:「赦免我們的罪、因為我們也赦免凡虧欠我們的人。」(路17:4)這裡明言我們赦免人,需要且應當赦免,上帝才赦免我們。不是隻有上帝能赦免,祂耶穌親口教導門徒,該去赦免。同時強分過頭,像咱網友又自行加上斷語:「愛是無條件的,寬恕也是無條件,唯有赦免有一個條件,就是要認罪悔改。」這樣便明明要與上帝的話語相左了。讀路加,讀到「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裡麵講到饒恕似沒提條件,但不好妄斷其必無,我受感動要饒誰便饒誰,人不得批評。這一句裡不說不等於完整理解時沒條件。耐心讀到17章3至4節:「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他若懊悔,就饒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轉,說:我懊悔了,你總要饒恕他。」經文重複強調,清楚明白,聖徒饒恕,是以對方懊悔為前題的!你願意饒,但他不悔甚至連真相也隱瞞,饒他甚麼呢?就連聖愛,雖無條件,然而聖恕聖赦卻都有條件,信徒能恕能赦,才獲天父饒恕天父赦免。連聖赦有條件,聖恕也有條件,此聖經明言。
或該這麼說,寬恕也有條件,是以求寬恕者的懊悔認罪為條件,但寬恕之愛,願恕之情,我們早準備好在這裡,等待著人真心回轉。這樣說,便比較辭達理順。可惜柴玲原話竟是這麼說的:「我原諒鄧小平和李鵬。我原諒士兵們衝進1989年天安門廣場。我原諒目前中國的領導下,繼續壓製自由和實行殘酷的獨生子女政策」,這番話,沒有條件,就信口原諒。如是她當時能加上我「願意」原諒,話便留有餘音餘地,因主觀願意是一事,來到客觀現實,還要看條件。我們完全可以當這是柴女士口誤,但若旁邊還有基督徒朋友繼續一意袒護,越說越矛盾,便叫人難免感覺,這或已非柴女士一人的基本認知問題了。
愛中寬恕,確是基督教帶給人類的大好信息,也是留給文化的一個寶貴遺產。不過聖愛雖無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寬恕亦無條件,信仰教理,不能用簡單的推論。從宗教倫理的高度說下來,應當寬恕,當饒要饒,但有條件。聖經饒恕,人做神做都必有條件,條件要先看饒恕對象,人家都不當回事,一廂情願,饒個啥呀?而且還有饒恕者的問題,並非是人人說饒便饒,不是受害人無權饒。乙傷了甲,丙跑出來對乙說我原諒你,這是廢話,更簡直胡鬧,而且有借著人家的苦難,撈道德光環之嫌。再者就算甲有權恕準備要恕,但也要有懲罪的權力為之支持。甲若全屬弱勢群體,突聞強權的乙說,我非沒錯,事情三七分吧。即使他肯承認錯七分甚至十分,事實上若仍隻是乙有絕對權力罰甲,甲就連限製一下乙的無限權力也無從,這情形下乙愛嘴硬也成,柔婉擺擺姿態也成,假如隻因聽乙脫口說了句有錯,甲便急呼我肯饒,此種語境中的所謂恕,並不能說明甚麼。大有可能隻是甲看鬥乙不過,不如賣個嘴乖,求求盼他不要再對我那麼兇。此類不對等的饒恕,根本就無意義。所以寬恕固可以先講心願,最後卻難免牽涉到赦免的需要,以至基本人權之確立。蟻民別天真以為暴政殘民者聽你說肯寬赦他便心軟領情,他可能光火:你想你是甚麼東西,膽敢說恕我?刁民若放棄追究,不蠻纏胡搞了,才可能待我高興施恩放你一馬!隻有大恕小,哪有小恕大?恕是他大人的權力。在極權者的觀念裡,他們至少有一點是對的,就是寬赦還有權力結構的問題,不過他們堅持的,是歪曲的權利結構,以不對等為萬事之條件。
而又如果受害的不隻甲一人,那乙對集體犯下的罪行,更不是一個甲能獨自決定恕不恕,這時候需要一個真正憲政下維護人民權益的政府,站出來主持公道,恕與不恕,怎麼恕?罰與不罰,罰多少?怎麼罰?都非一個甲說了算,即使單限於﹣4隻關他一人的那部分個案。因若是影響集體的公正,不能事事私了。私了可以不由公義,出於非常自私的原因,比如收受了利益,或墮入愛河甚麼的,就不與犯罪者計較,甚至為他開脫。這沒有甚麼偉大,反而亂紀敗德,故私了也須在法製規範之內。要寬恕絕對是有條件的,而且條件因事態的嚴重程度,可以是多角度及多層扛滿A都當一一予以滿足,這才是有價值與效益的寬恕。
柴玲六四的寬恕之論,大原則是對的,大方向是對的,然而放話之時間塲合語言,都多多少少存在不妥。但我們不好因人廢言,很多人不喜歡柴玲,便借她一時之失言,大興問罪之師,這個不行,她提出的寬恕命題,實在值得中國社會深思。但也不好因人擡言,認為她本有良好動機,因受聖愛感化,提倡寬恕正道,其言句句真話,都強予解釋,曲理也代說直。她這次莫說在常理上通不過公眾的認同,就算教理,也沒說全,教義神學中恕、義關係更無所及,把神學如何應用拿到世俗社會仍有操作性,通通是一片空白。我們可以她學道年日尚淺體諒,沒能把一個重大話題,穩穩無失地摃起來,隻要她肯針對問題修補,便該原諒。然後她留下的未決問題,真正教理如何?怎樣在世俗社會一樣說得通行得通?這裡教裡教外,都應可以幫上忙,共赴努力,為國家營造一個有寬恕才有未來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