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有歧義,所有語言都有,尤其以今語釋古語。我們對「誅」少正卯這上溯二千年的說法,有歧義更加不稀奇,但困惑實不必,如肯無成見,耐心理解的話。
如按康熙集解,誅有討,罰,責,殺,幾種解釋。故如用查字典的方式,專揀殺一義作所有文句誅字的解釋,合適麼?
如說這誅不必一定釋殺,還可能解作討,責,罰,便困惑了,想不必吧?
人啊,有時是自尋煩惱,請寬心,實不必要!
為甚麼要專揀廣雅之釋作殺呢?廣雅三國人撰,何以更古之詞書不釋殺,視若無睹呢?
如看筆者《是誰殺了少正卯》原文,對誅少正卯文本之釋,乃為指出,不釋殺完全文從字順,可以說通,且更符合誅本義及先秦用語習慣。我從來沒有否定誅可作殺講。但須知道,殺那是引申又再引申的意思,最多可備一說,卻不能專挑那個作為唯一的解釋。
當然康熙字典釋誅,也有引尚書〈胤征〉「幹先王之誅」一句,指為殺義。該句之誅,如指幹犯先王政典,那誅是政典規定的誅罰律令,誅令是罰令;而故事涉及的罰令,是罰條中的重大處刑,其誅為殺身。先王政典之令,內言處罰,罰則不是動輒必殺。故此先王之誅的,是政典律令中的所有罰則,罰則中有重者則殺,輕者則不殺,故誅如簡單直譯為殺,在此文文本中說,有不夠準確的地方。
〈胤征〉於幹先王之誅下句,講先王政典規定,負責曆法這種國之大事者,在當時觀念,關乎國家之禍福命運,如有失責,便要處死殺。文中說到羲氏與和氏,因貪杯瀆職,令國之天時曆法混亂,此罪至大,難以寬恕,罪有應得當殺。他們犯的,是政典之中當殺之罪,但政典先王之誅,條條都是這類當殺之罪麼?當然不是了。故先王之誅,誅如理解為罰條,也隻是罰條而已,羲、和犯的,隻是不幸犯了眾多罰條裡頭當殺之大罪。 故即使這段,誅字也不宜直譯成殺,如說誅,殺也,是在羲和這個別事上,其誅乃須受重大懲罰被殺,才能特別作殺義解。康熙字典的解釋,其用法在這一特定意義上成立。 既然誅為言誅,其基本義是討罪處罰,我們要解釋誅,就須按其本義先了解,沒必要見誅字必蹦去變殺人呀。如非要解殺人,別的解釋一聽就困惑,不必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