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誰殺了少正卯”的討論引起的困惑大可不必。

來源: 吮露鶴 2011-12-11 20:20:5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258 bytes)

語言有歧義,所有語言都有,尤其以今語釋古語。我們對「誅」少正卯這上溯二千年的說法,有歧義更加不稀奇,但困惑實不必,如肯無成見,耐心理解的話。

如按康熙集解,誅有討,罰,責,殺,幾種解釋。故如用查字典的方式,專揀殺一義作所有文句誅字的解釋,合適麼?

如說這誅不必一定釋殺,還可能解作討,責,罰,便困惑了,想不必吧?

人啊,有時是自尋煩惱,請寬心,實不必要!

為甚麼要專揀廣雅之釋作殺呢?廣雅三國人撰,何以更古之詞書不釋殺,視若無睹呢?

如看筆者《是誰殺了少正卯》原文,對誅少正卯文本之釋,乃為指出,不釋殺完全文從字順,可以說通,且更符合誅本義及先秦用語習慣。我從來沒有否定誅可作殺講。但須知道,殺那是引申又再引申的意思,最多可備一說,卻不能專挑那個作為唯一的解釋。

當然康熙字典釋誅,也有引尚書〈胤征〉「幹先王之誅」一句,指為殺義。該句之誅,如指幹犯先王政典,那誅是政典規定的誅罰律令,誅令是罰令;而故事涉及的罰令,是罰條中的重大處刑,其誅為殺身。先王政典之令,內言處罰,罰則不是動輒必殺。故此先王之誅的,是政典律令中的所有罰則,罰則中有重者則殺,者則不殺,故誅如簡單直譯為殺,在此文文本中說,有不夠準確的地方。

〈胤征〉於幹先王之誅下句,講先王政典規定,負責曆法這種國之大事者,在當時觀念,關乎國家之禍福命運,如有失責,便要處死殺。文中說到羲氏與和氏,因貪杯瀆職,令國之天時曆法混亂,此罪至大,難以寬恕,罪有應得當殺。他們犯的,是政典之中當殺之罪,但政典先王之誅,條條都是這類當殺之罪麼?當然不是了。故先王之誅,誅如理解為罰條,也隻是罰條而已,羲、和犯的,隻是不幸犯了眾多罰條裡頭當殺之大罪。

故即使這段,誅字也不宜直譯成殺,如說誅,殺也,是在羲和這個別事上,其誅乃須受重大懲罰被殺,才能特別作殺義解。康熙字典的解釋,其用法在這一特定意義上成立。

既然誅為言誅,其基本義是討罪處罰,我們要解釋誅,就須按其本義先了解,沒必要見誅字必蹦去變殺人呀。如非要解殺人,別的解釋一聽就困惑,不必要嘛。


所有跟帖: 

讚同這樣的研究方法,隻要拿出同時期“誅某人”不作殺解的實例,比鑽進古書堆裏搬出一大堆 -悟空孫- 給 悟空孫 發送悄悄話 悟空孫 的博客首頁 (176 bytes) () 12/12/2011 postreply 11:22:53

回複:有古代文人像俺這樣解“誅亂政大夫少正卯”的嗎?當然有。 -吮露鶴- 給 吮露鶴 發送悄悄話 吮露鶴 的博客首頁 (667 bytes) () 12/12/2011 postreply 20:28:02

有啊. 誅心, 誅心術. 那也不是殺的意思.^^ -xingfu^- 給 xingfu^ 發送悄悄話 xingf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12/2011 postreply 14:07:22

不是誅心,是“誅某人”,有嗎? -悟空孫- 給 悟空孫 發送悄悄話 悟空孫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12/2011 postreply 14: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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