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隻是收到經濟損失,目前他們還健在,生活困難,那全國人民幫一把無可非議。
可是當事人都已冤死,他們七老八十的父母還需要錢來彌補“損失”嗎?這“損失”是錢能彌補得了的嗎?
你說“我們全國人民真的能出一份力,幫助這些年輕生命能夠安息”——我們除了錢那些年輕的生命就能安息了?!
所以我認為,這“賠償”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受害者和家屬,主要是讓有罪的人認罪受罰。這有罪的人不應該是全國的人民吧?
我同意你說的政府的行為不合法,之所以不合法,是濫用了人民授予政府的權力,所以這個行為不代表人民,憑什麽讓人民來負擔賠償?好比某人盜用了我的支票模仿我的簽名取走一筆錢,而這個盜賊現場被抓,我自己不應該承受損失嘛。
還有,納稅人也包括了死難家屬,死難家屬自己掏錢賠償自己?
當然,不是所有黨員都有罪,但你既然成了共產黨的一員,就有義務為黨分擔責任,承受義務,同時也應該麵對由此造成的後果。比如一家之主犯了罪被關進大牢,所有家庭成員雖不負刑事責任,但都要承受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是不?
當然,精神家園的建造任重道遠,我們一起努力。
謝謝。